狂賀!2020西班牙跨國電信詐騙案辯護大獲全勝!
此案原被告人犯罪金額本已達十年以上之法定刑期
(犯罪金額達50萬人民幣以上),且檢察官亦建議法官從重量刑並反對國外關押期間算入服刑期間,在此種種不利的條件狀況下我方不負所託圓滿辯護成功獲「最輕判刑」之結果,且開庭時在經強力說服並舉出我方在廣州相同跨國電信詐騙辯護成功案例下,最終取得法官同意被告人在西班牙被關押期間亦可算入服刑期間,至此2020年底又再一次功成圓滿家屬願望!
#兩岸刑事詐欺案
#最專業的兩岸法律團隊
#不計其數的成功案例是專業的最佳證明
賀捷報!2020廣東深圳刑事電信詐騙重罪成功變更輕罪名!
本案從公安偵辦階段開始到逮捕及移送檢察院均以詐騙罪立案,
但經我首席法 務長及大陸律師團隊的努力下,並在過程中將我方的法律意見書遞交給承辦檢 察官再經多次溝通後,終於成功爭取到將該案罪名從詐欺重罪(註1.)變更為 幫助訊息網路犯罪活動輕罪(註2.)的成果(註1.)!
註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欺罪規定:只要犯罪金額達人民幣十萬以上 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度為十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註2.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87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 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 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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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圓滿家屬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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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賀!2020又一大陸刑案救援成功順利返台!
「浙江省金華市兩岸電信詐騙案,順利獲得撤案解除取保候審返台過年!」
此案經我首席法務長帶領著我大陸律師,努力不懈積極努力協助下,終於於近 日完成解除取保候審及限制出入境之管制,並立即安排搭機回台返鄉團聚,再 一次圓滿家屬的託付與寄望,讓委託人一家人得以在農曆年前全家歡聚享受天 倫之樂,至此一切辛苦與努力都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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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賀!2020新年一開始兩岸繼承成功案例又再一件!2020/1/10
「廣東省佛山市繼承糾紛另案事務圓滿功成!」,
原繼承訴訟案件已獲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但因此屋土地為宅基地(農村集體用地)有其特殊性的因素,當地村委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等相關程序,又加上此繼承標的長期被對方霸佔違法出租,導致收回房產辦理過戶問題及困難重重。但在首席法務長指揮我大陸律師團隊一直契而不捨的日以繼夜努力下,經過多次的協調差旅到當地協調談判辦理相關事務下,終於在今天獲得圓滿結束順利收回房產,委託人開心的大力讚揚我們的專業與負責,並提到了終於在過年可以開心的到國外搭郵輪渡假去,最後還加碼訂制匾額要致贈我首席法務長以表達其感謝之意!本案至此一切圓滿落幕不負委託人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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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賀!再一次成功案例!深圳市南山區柬埔寨跨國電信詐騙案件成功無罪獲釋回台!家屬捎來感謝訊息!20190923
此案在首席法務長以及我大陸律師團隊一同努力下,
經數月的時間日以繼夜、 不眠不休的溝通協調處理下,突破重重難關終於在檢察院提起公訴階段成功解 救被關押人,說服檢察院同意無罪釋放並立即歸還證件讓被關押人順利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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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圓滿完成家屬託付!!!柬埔寨跨國詐騙案事務處理!2019/12/25
珠海市人民檢察院閱卷等相關事務處理!
今日不止完成了檢察院閱卷事宜,同時也和承辦檢察官溝通確認,現準備把案件再下調到地區人民檢查院,且經我方一再努力溝通協調希望能讓檢察院具體求刑盡量輕罰下,得到了承辦檢察官的允諾,並同意我方啟動認罪認罰程序,至此又成功完成了此階段家屬託付的任務圓滿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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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烏拉特前旗刑事詐騙案件圓滿完功成--->2019/10/27
1.完成詐騙贓款退返兩位被害人。
2.被害人同意簽署諒解書並替被告向法官求情 ,希望給予從輕處罰。
3.與承審法官溝通辯護關於罪名變更及判決刑 期等相關問題,並成功取得法官採納與認同。
這幾天從家屬委託開始(已一審開庭完畢準備判決),我處立即啟動緊急救援 行動,務求把握救援黃金時間(判決書完成前),落實與被害人溝通退返贓款 與後續和解事宜,同時亦取得與法官聯繫告知我方欲補充辯護意見遞送辯護詞 等。最後在多方努力不懈下,終不負家屬的託付又再一次於有限時間內完成艱 難的不可能任務!
註.原本被告家屬從公安偵查階段開始就有自行上網找當地大陸律師委任,結果 一直到法院開庭這中間當地委任律師完全沒有任何積極作為,更甚者開庭當天 亦要求被告自行想辦法自我辯護等誇張行徑。事後我方介入後積極協調退返詐 騙贓款等事宜,且和解當天法官亦告知都已開完庭將近一個月但卻一直沒收到 當地律師的辯護詞等種種誇張行為,再次呼籲委任辯護律師是對於被告最重要 影響最大的決定不可不慎,否則到時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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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賀!捷報!西班牙跨國電信詐騙案件,辯護大獲全勝,且西班牙關押期間可 列入刑期計算!
當時第一批被從西班牙遣送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的犯嫌,
於日前於南山區人 民法院開庭審理,當初檢方起訴認定犯罪金額二百五十多萬人民幣,要求判刑 刑度為十年以上(註1.),在經我團隊大陸律師的認真積極辦案及找尋對被告人 有利的材料下,終得法官的認同與採納,判決刑度從輕判刑為四年六個月,且 在西班牙被關押兩年的期間均可以算入刑期,至此終不負家屬的委託及期望! 註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犯詐騙罪名,而犯罪金額達50萬人民幣以上者(屬數 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度為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最強的大陸律師團隊
#最好的兩岸法律團隊
#最佳的辯護實力展現
賀!又一兩岸繼承糾紛案件勝訴生效確定證明書(福州與上海房產)
經過半年的資訊收集與用心努力辯護下,
終不負家屬所託,獲得圓滿的結果!2019/06/26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
#客戶滿意的笑容是我們最大的成就
賀!又一成功新案例 ! 上海販毒刑事案件又再一次成功獲得圓滿的結果-- >2019/01/29
今天在上海市嘉定區為販毒刑事案件開庭,
在我大陸律師積極辯護與爭取下, 我方提出的訴求與主張均得到法院的採納與認同,審判長並於當庭做出宣判, 當事人獲輕罰三個月刑期。
至此,在時間點上一切確實照著我首席法務長與大陸律師所規劃預期的去實現 ,讓當事人能順利趕在農曆春節假期的第一天服刑期滿返台!
此案自我處接受家屬委任後,由我首席法務長主導帶領下,案件從公安刑事拘 留開始,到檢察院提起公訴再到今天法院下午開庭結束,整個刑事程序時間用 不到三個月(甚至案件送達到檢察院後由承辦檢察官提起公訴再送達法院期間 只花了四天左右的時間),在我處一路緊盯、一路克服重重難關努力不懈的情 況下,已再次創下新的紀錄,這時效之快速史無前例!這也再次驗證我團隊的 專業大陸法學素養與強大辦事能力,能將不可能化為實際!
#效率就是王道
#經驗與歷練都是案件成功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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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上海市浦東新區電信詐騙刑事案成功獲釋!20190903
此案因罪證不足成功從公安局取保獲釋!
現繼續由我方協助處理取保後之接續
事宜,務求圓滿家屬的最後訴求!
再次狂賀!廈門妨礙信用卡管理罪-->當庭宣判獲輕罰十個月刑期!2019/01/23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此案從公安偵查、刑事逮捕階段開始,家屬就到我處委託我首席法務長及大陸律師雙方積極研究討論,擬定對此案件的辯護策略及降低衝擊的方法,並定時與家屬匯報進度狀況,期間在經過數次的會見探監、檢察院閱卷、法院的量刑協商後,終不負苦心獲得此一大勝利!
本案被關押人犯罪時所持有之卡片因涉及被詐騙集團拿來當詐騙所使用,照理以犯案情節嚴重性來判定應屬重大(註1.),但經我大陸律師積極辯護並取得法官採納後,順勢立即又當庭與法官協商量刑刑度的問題,最終獲得此輕判的圓滿結果,第一時間獲得消息的家屬立即表答謝意及表示滿意此判決結果!且非常感恩我首席法務長與大陸律師一路以來對案件的用心與努力,讓他們的願望與期盼能成真!
註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 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 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 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 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賀!又再一次圓滿達成家屬的託付,浙江金華詐騙刑事案件特殊緊急事務處理 !2019-03-08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當事人因在大陸金華涉犯詐騙罪,目前為取保候審當中,連帶遭大陸公安做出 限制出入境之強制措施管制,而在台家屬近期因突發腦病變住院,並被醫院開 出病危通知,因此在台家屬緊急尋求我處幫忙,經我首席法務長積極協調處理 相關請假事宜後,爭取到不受請假天數限制,並立即於三天內順利返台盡孝道 陪伴家人!
#最強大的大陸法律團隊
#最有效快速的即時支援
狂賀又再一個成功案例!!!浙江省金華市詐騙刑事案件獲得釋放取保救援成功 !2019/1/14
從一開始的家屬委任到成功將人救援出來,
整個過程大約2個星期左右的時間, 期間我首席法務長經過數次的與家屬密集的會議報告,以及在無數個半夜三更 、不眠不休與大陸律師團隊即時視訊會議,研討案件策略及執行方案,終於在 最短時間將四個年紀都僅20初頭歲的年輕人成功救援,讓他們重獲新生得到自 由!每一個案件的成功絕非偶然,而是每一次的嘔心瀝血的拼命過程,是一次 再一次不厭其煩的與家屬會議報告取得共識,以及與我大陸律師團隊一再的會 議研擬獲得共識,最終得到圓滿的結果,不負家屬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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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認真專業的大陸律師團
#最投入負責承擔最終成敗責任的首席法務長
最新兩岸仲介賣淫案件成功減刑判決20180903
廈門仲介賣淫案件刑事判決!
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從公安偵查開始一路到檢察院起訴及法院判決階段,我首 席法務長及聯盟大陸律師鍥而不捨的多次往來廈門收集證據資料,並積極協助 被關押人將整個案件衝擊降到最低,現終於見到了成果!法官採納了我方的主 張及見解,將判決的刑期降到為一年多,也就是不久後被關押人將可服完刑期 順利返台,至此終不枉我方的努力又將一個案件圓滿達成家屬的託付!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此案屬於涉案金額和介紹次數特別多,情節嚴重,起刑點就是五年!
賀!狂賀!再次成功救援台商解除境管回台成功!20180808
今天對家屬來說我們送來了最好的父親節禮物!
此案委託人為廣州市台商,本僅是與深圳友人單純有私人借貸關係,豈料友人 還款時的匯款金流涉及詐騙贓款,導致委託人帳戶被凍結後還被公安刑事拘留 在洛陽市,在我們積極運作下不但順利在37天內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機會,事後 更繼續由我首席法務長主導下與聯盟大陸律師繼續棄而不捨的協助處理後續申 請解除境管回台事宜!而這一切終於在今天有了好的消息,這段時間努力運作協 調的所有事情皆已辦妥圓滿,而程序也已完備!因此委託人得以順利的拿回護照 準備返回台灣!至此又再一次驗證了我團隊的實力與專業能力!切記委託世安法 律才是您最佳值得信賴的選擇!
狂賀!再狂賀!又再次圓滿救援台灣人回台過年成功!(電信詐騙刑事案件)
「湖北省荊州市洪湖市刑事案件」在接獲台灣家屬委託後,
期間台籍犯罪嫌疑 人的父母每天以淚洗面且因年邁受不了刺激而多次進出醫院,雖如此但又不忘 幾乎每天電話多次懇求請託務必將其兒子救出,我方首席法務長在經歷了幾個 月的多次差旅積極協調並與大陸聯盟律師會議討論後擬定方向及策略之後更 運作多方的協助下與各單位積極的協商溝通雖期間狀況不斷且突發事件接踵而 來,但終究不負使命終於在昨晚順利取保救人,並讓犯罪嫌疑人與台灣家裡父 母老婆小孩通上電話,雙方激動到哭成一團,至此感覺一切辛苦終有代價!
註.此案件的完成又一次驗證了我方首席法務長及聯盟律所大陸律師的專業與能 力,也再次強調只有真正的當地「大陸律師」能不受執業限制的為客戶謀求最 大的利益,再配合我們堅強的法律團隊才能完成您想要的圓滿!
賀!狂賀!!!兩岸繼承糾紛訴訟勝訴案件!(廣州佛山)
此繼承糾紛案件的勝訴創了三個指標,
第一.從委任到立案開庭再到判決勝訴只花了二個月左右的時間!
第二.此案件的勝訴我方庭上的論述全數受到法官的支持以及認同!
第三.此案件的勝訴一次解決了委任人的數個問題,把案件極致的簡 單化效率化!
再次提醒在委任案件之時必須謹慎小心,務必確認好欲委任對象之專業歷練以 及經驗,最重要的是有多少成功案例,案件不僅是比處理過多少案件,最重要 的是比成功了多少訴訟案件這才是重要!!!而此案件承辦之初遇到了個插曲,委 託人因謹慎小心故亦拜訪了台灣籍的大陸律師,被告知委託人訴訟難度甚高, 且必須切割數個案件處理,當然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及費用也非常可觀,讓委 託人感到非常憂心。經本所首席法務長及專業大陸律師群協助下,終於以最迅 速、最專業的訴訟辯護,讓委託人的權益獲得保障。切記,「委託世安,讓您 心安」,您的付託,是世安永不妥協的使命。
狂賀!珠海地下匯兌涉及詐騙贓款案,又再一次救援台灣人『取保候審』成功!!!2018/07/27
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當初因輕易聽信朋友的邀約到大陸珠海打工,
工作內容為協助朋友做地下匯兌,豈料才做了不久錢都還未賺到就被公安逮補,台灣家屬收到通知後心急如焚,找了我處協助希望能想辦法救人爭取取保候審,就在我首席法務長的帶領下與聯盟大陸律師的努力終於得到圓滿的結果!!!
廣州柬埔寨電信詐騙等民刑案件辦理出差紀實~
每一個案件的委託,
都是家屬的深切盼望,盼望著心中願望的圓滿,每一個案 件的背後都代表著一個個家屬的信賴與託付,案件的辦理須有溫度,要能貼近 了解家屬的需求,盡所能做到不負所託的為每一個犯罪嫌疑人給予協助與支持 ,進而想辦法降低案件的衝擊,給予重新再生的機會!雖然因此花費了比別人 多的心血與時間,做了非常多的前置協調與努力,只為了一次完美的出擊,但 一切都是值得的,當家屬給予肯定及感動的答謝這就是我們團隊最大的動力來源!
※本次出差前一天的深夜三點,我首席法務長還等著從屏東上來的兩個委託案 件的家屬,來諮詢找尋我處的協助與幫忙,看到家屬的得到滿意回覆後離去的 身影,再累也值得了!
#圓滿每一個家屬的訴求
#用心於每一個家屬的託付
#將案件做到最完善的準備
賀!又一兩岸繼承案件圓滿完成!(天津市河北區)
至看守所會見被關押人,
此繼承案件在委任之初,因被繼承人之父母在早年戰亂時期(文革時期)死亡,在 當時並沒有完善的戶政(戶籍)系統可供登入記載,大多數的身份戶籍訊息並不齊 全,進而導致現在被繼承人配偶要繼承時產生了無相關證據資料證實被繼承人父 母已過世之事實(被繼承人父母亦不曾來台)!再加上當初被繼承人來台時登記父 母名字時因戶政人員疏失名字誤繕,導致兩岸人事資料對應不起來。故此繼承 案件的複雜及困難度高出許多,甚至在辦理過程中還發現早期的房產證登記的 地址與國土證上的地址不一樣,雖然狀況很多但秉持者為圓滿委託人託付的堅 持,在經歷數月的努力協調及多次往返處理下,終於在今日順利達成任務,不 負委託人之信賴!
四川省眉山仁壽縣『柬埔寨跨國電信詐騙案』辦理減刑手續!
至看守所會見被關押人,
並協同檢察院人員為其辦理『減刑相關手續』,並轉 交家屬欲傳達的家書及生活相關必需品!!!
註.此案犯罪嫌疑人所涉及詐騙金額高達2000萬人民幣以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詐騙罪的法定刑期規定為15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之重罪,在我首席法務長及聯盟 大陸律師的努力運作協助下,終於爭取到【減刑20%】之機會,我方將繼續努 力務求將衝擊降到最低!保障被關押人的權益!
紹興刑事案件(台商帳戶金流涉及詐騙贓款凍結案)圓滿落幕完成回台!!!
(2018.06.14) 狂賀!再次圓滿完成任務,
順利解除台商帳戶凍結狀態及解除人身自由及入出境 列管之可能狀況!又一次驗證了本所首席法務長及大陸律師團隊的專業實力與能 力!!! 此案件的狀況為台商貿易貨款金流牽涉詐騙贓款,台商X先生於大陸淘寶經營美 妝代購多年,近期卻發生了其中一位客戶Y先生(同為台商)所給付的貨款牽涉到 詐騙犯罪的贓款,且此貨款是透過大陸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支付,難以查詢上一 手的資料及金流來源狀況!而台商X先生帳戶也因此被凍結且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要求前往做筆錄交代事情經過,故委由我處協助處理後已圓滿讓案件落幕!!! 切記!「委託世安,讓您心安」是我們辦案不變的宗旨!!!忠於所託是我們追求的 最高原則!!!
廣州佛山兩岸繼承糾紛談判協調事務處理紀實!
賀!又再一次成功圓滿了委託人的訴求與託付,
將此繼承糾紛案順利調解成功
,還讓雙方當事人於當地村委協調會上當場握手言和並拍照留影。在協談後的
飯局慶功宴上,台灣家屬代表與當地親戚均數次表達了對我首席法務長的專業
能力予以認同與讚許,並一再的表示感謝之意,至此不枉事前費心的沙盤演練
與策略之擬定,終不負家屬所託,獲得圓滿的結果!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
#客戶滿意的笑容是我們最大的成就
狂賀!再次狂賀!本所又再一次救援台商成功! [地下匯兌金流涉及詐騙犯罪贓款]
又再一次展現本所實力與能力,
在我處首席法務長的指導帶領下以及聯盟大陸 律所律師的協助下,又打了一場漂亮的勝仗,事實勝於雄辯,更勝於花言巧語 的廣告,也再次強調除非大陸當地本土律師能接能處理刑事案件否則其他例如 台灣籍的大陸律師等絕對無法也不能承辦刑事案件,更無法會見探視被關押人 ,絕對不要被誤導耽擱了第一時間救援協助的黃金時刻,我們的專業歷練及經 驗再次獲得驗證!!!
法務長說法~~夫債,妻還?淺談兩岸關於夫妻財產制度之差異性
當一段婚姻關係走到終結時,
雙方最關切的不外乎是,關於對方所負的債務是
否自己需要承擔?對於此問題究竟兩岸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本文擬針對這個議
題做一個探討。
在台灣關於夫妻財產制度共分為:
1. 法定財產制(民法1017條,未特別做契約約定時)
2. 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
3. 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
除依據民法第1003之1條規定,不論採取何種財產制度,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
債務,夫妻間應負連帶責任外,其餘均根據不同財產制度各負有不同債務情償
責任:
1. 法定財產制(民法1023條,夫妻各自對本身債務負清償責任。)
2. 共同財產制(民法1034條,由共同財產與雙方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
3. 分別財產制(民法1046條準用1023條,夫妻各自對本身債務負清償責任。)
另外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在民國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之新法,刪除了民法
第1009條、第1011條規定後,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申請改定分別財產制,而行使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間接達成夫(妻)債,妻(夫)還之目的!
而在中國大陸又是如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認定:
夫(妻)一方之債,認定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
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
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
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
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
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
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曾就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及如
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最新解答:
1、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係時,按照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
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
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
務償還份額。
2、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係時,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進
行認定,同時明確,在該條但書規定的兩種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
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3、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債權人要通過訴訟主張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
係存在和合法性的舉證證明責任在債權人,而不在債務人。
簡單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間之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單
獨債務?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以下列為判斷標準:
1.依有無共同舉債合意為判斷標準:
若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之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
務均視為共同債務。
2.依有無共享債務利益為判斷標準:
儘管夫妻事前或事後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產生後,夫妻雙方共同享
有了該債務所帶來之利益,則應同樣視其為共同債務人。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05/1273503.htm?feature=todaysforum&tab
_id=960件
法務長說法 ~~ 談兩岸對於民間借貸訴訟時效規定之差異
依現今兩岸經濟、文化、商業貿易交流頻繁,
不論是參與兩岸商業經營活動
之公司或個人,抑或因私人因素而產生之民間借貸需求日益增加,但也進而造
成後續金錢糾紛屢見不鮮。究竟對於民間金錢借貸之清償糾紛,提起民事訴訟
是否有時效規定?又兩岸對於此時效規定有何不同?本文擬針對這個議題做一個
探討。
首先須對此種金錢借貸劃分成下列兩種來看:
1.已約定清償期日
2.無約定清償期日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如下: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
其規定。 (舊法為兩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註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
延長。
由上開規定可得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如雙方當時有約定清償期日時則適用三年
訴訟時效規定;相反的若雙方當時無約定清償期日則可適用二十年時效之規定(
註2)!
再來看臺灣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若此金錢借貸有約定清償期日時,應適用民法一二五條前段規定:
自清償期日起,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反之若此金錢借貸未約定清償期日時,則應依臺灣民法四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則貸與人(債權人)必須另行滿足「催告借用人(債務人)返還,並給予一個月以上
之相當期限」,始能要求借用人(債務人)清償。
再依照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按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後段
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
還。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
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
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
責任,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
,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故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
簡單說兩岸法律皆規定若雙方無約定還款期日,則須給予相當期限催告後才能
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臺灣規定時效期間為十五年,大陸則為二十年。若有
約定還款期日,大陸規定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臺灣則一律為十五年,兩者差別
鉅大,在兩岸從事經貿往來的台商們不可不慎!
註1: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
見第168條規定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就屬於上述的「特殊情況」。
註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6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可
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
期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
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
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
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算。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928/1438154
「搶先響應大陸惠台31項政策」 台灣企業委託成立深圳公司
台灣企業主為因應關於日前中國大陸宣佈的惠台31項政策,
因此希望可以在廣 東深圳成立大陸公司藉以獲取更多的內地市場與資源,現全權委託我處協助辦 理大陸公司成立等事項,並落實惠台相關政策之申請與執行! 在中國大陸註冊外資公司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1、投資人護照複印件(需在當地做公證並由當地大(領事)使館認證);
2、投資方資信證明原件;
3、投資方承諾書及公司介紹;
4、設立申請書;
5、公司章程;
6、可行性研究報告;
7、公司董事會名單,董事會人員委派書及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8、進出口商品目錄;
9、擬設公司法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複印件、簡歷、照片;
10、擬設公司財務人員身份證明和上崗證複印件及照片;
11、授權中方某人簽字的授權書(如果沒有,不用提交);
12、公司房屋租賃合同及房產證複印件
菲律賓電信詐騙案探監會見紀實-2貴港市!
今天一早帶著家屬前往平南看守所,
預計將台灣帶來的衣物及生活費送給被關 押人,並且安排律見被關押人給予法律上的協助,豈料一到現場卻被告知被關 押人已經移監,家屬收到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地點並不正確,當下立即聯絡辦 案的公安單位卻遭受到阻擾,以此人正配合提訊辦案為由不願透漏關押地點, 再我方強力溝通抗議協調下,終獲得單位領導回電,願意告知正確關押地點及 同意我方的會見! 經過上午與公安辦案單位的確認與協商後,風塵僕僕直接趕路來到貴港市看守 所,終於確認了被關押人所在位置,並且立即辦理律師會見、送衣物打錢等, 並給予被關押人法律協助與指導,至此見到家屬心安的表情一切辛苦都是值得
狂賀!再次獲得圓滿的結果!『浙江刑事案件』
在經歷過我們一個月來的努力交涉協助下,
由我方首席法務長及五位大陸聯盟律師積極運作協調談判救人,終於看到了成果,讓全部五位被關押人獲得取保的機會,終於可以與家人回家團聚!
賀!!!又一兩岸繼承案件圓滿完成!!!(大陸繼承)
委託人田女士於兩個多月前
委託我處將其前夫位於大陸瀋陽之房產辦理大陸繼承相關程序及兩岸公驗證並過戶予兩人之子女!,我處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其委託事 項!!!
廣東省珠海市開發區土地權屬糾紛案件 (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案件)
當事人在2001年起分次在當地科學工業園區向政府購置了兩塊土地,
其面積高達 八萬多平方米用來建築廠房所使用,就在一切如計畫蓋廠後開始投入生產製造數 十年如一日時,卻在近期因為附近土地陸續變更為商業地並蓋起大樓,又加上工廠 前道路計畫開設高架橋與捷運站更讓當出所購置的兩塊地更是價值連番漲,也因 此陸續出現買家(包含當地政府)接洽商談購地事宜,但因為價格差市價太大而不 了了之,而當事人本以為一切落幕時,豈知卻收到了國土資源局的土地無償收回通 知書,並限期做土地移轉,至此因當事人不願平白蒙受這重大損失,故求助我處予 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並協助後續覆議及訴訟事宜!!!
菲律賓跨國電信詐騙案
河北省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
菲律賓跨國電信詐騙刑事會見探監,一方面深入了解案件經過與進度,給予被 關押人最直接的法律支持與指導,並協助家屬遞送生活用品、匯款生活花費、 轉達台灣家屬的家書,反饋被關押人託付的話,最後並與家屬會議告知後續程 續及擬定之相關策略,讓家屬能充分了解案件進度狀況,務求將衝擊降到最低 不負家屬之託付!
洛陽台商詐騙刑事案件! 失蹤協尋 『客戶的支持與滿意是我們最大的欣慰!』
今天一早收到廣州台商在台員工的求救信件,告知他們公司老闆在入境廣州白雲 機場後就失去蹤影也連絡不上
,當中又透過朋友找到當地律師希望予以協助探監 會見,並保障其法律上賦予之權益,爭取申請取保或降低案件衝擊,但豈料所託非 人更甚者這一來一往來回之間已經拖延大半個月,現我處已協助家屬找尋到本人 所在地並立即安排當地我大陸律師預約明天前往會見,務求完成家屬的託付!! 隔天經我大陸律師探監會見後發現該台商因廣州台商在當地使用地下匯兌來做 生意金流往來的工具,現因匯兌金錢來源涉及電信詐騙案件的犯罪所得而被當 成詐騙共犯關押在洛陽看守所,現由我大陸律師正積極介入處理給予被關押人 法律上的協助與指導,最重要的是積極爭取取保的可能性,務必盡全力達成家 屬的訴求!
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電信詐騙帳戶凍結案)
因委託人在大陸經商期間將自己帳戶借給同行友人做匯款使用,
事後卻無預警 的發生帳戶遭到凍結,經追查原因才發現是同行友人拿了委託人帳戶做了兩岸 地下匯兌的業務,而此筆匯款又剛好牽涉到電信詐騙的犯罪所得,現委託人希 望我們協助其解除帳戶凍結及與詐騙案被害人取得還款和解等相關事宜!!!
即刻協助VII~台人出差在上海娛樂遭仙人跳辦案記實!
前言: 台灣人因工作所需出差到大陸上海,
結果因好奇一時誤信自己投宿飯店門 外在招攬生意的掮客,被帶至一家無招牌的店家做消費,在付完當初談好的費用後 欲離開時卻被兩個彪形大漢壓著強迫必須再刷卡28000人民幣的遮羞費,經詢問 後對方說法是那家店是唱K的,不是讓委託人在K房裏面跟小姐交易完事的,所以強 迫必須再付一筆費用後才能離開!在當時形勢比人強的情況下只能被迫妥協!現 由我聯盟律所的大陸律師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辦案紀實:
下午到上海後馬不停蹄的開始與委託人憑著記憶在南京西路沿路找尋當初被帶 去的店家,準備去談判協調退款事宜,但找了兩個多小時後還是一無所獲,找 不到原來的地方!此時天也黑了暫時休息吃個飯後決定計畫到當時委託人下榻的 酒店門口守株待兔去逮人,終於在到達後還真見到那個掮客在酒店前還在說服 一個外國籍人士前去消費,此時當機立斷立即報公安抓人,就警車來後要去與 公安交涉時吩咐委託人要盯緊對方,但就在與公安對話說明狀況後回頭要找委 託人及那名掮客時,此時竟然發生委託人讓對方跑了的情事,他的說法是不敢 去抓對方因為怕自己也會因為做交易消費被行政拘留(註1),在木已成舟的狀況 下只好指導委託人如何應對公安後一同到公安做報案筆錄及立案,在完備程序 後公安立即陪同前往案發現場找尋相關蛛絲馬跡,並再次找尋當時交易的事發 地點,就在找尋了一段時間後突然看到了那間店的其他人員,但要下車抓人時 對方卻又消失無蹤,就在無奈當下繼續前進找尋時突然跑出一個人用自身阻攔 了警車,經過下車交涉對方承認與委託人前兩天的消費糾紛是誤會且不止願意 全額退款還多給付了2000人民幣補償委託人(因為對方整個過程中已感受到莫大 壓力也知道我們是要去找他們並尋出他們店的位置),至此不枉忙了一整天到清 晨大半夜的,終於讓事情圓滿落幕!最後再回到警局完成結案筆錄時已是清晨兩 點,但這一切都是值得的,也不負委託人之託付再次成功圓滿落幕!
註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即刻協助VI-- -天津繼承案件 !!!
委託人之夫生前於大陸天津留有一套房產及數十萬之銀行存款,
但因為被繼承人 之父母在文革時期就已經死亡並無遺留任何的死亡證明及資料(因為房產屬於不 動產而不動產的繼承必須以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為依據,而在中國大陸繼承 法相關規定父母一樣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現委託我方予以協助處理此癥結問題 並辦理相關兩岸公驗證及繼承手續,後再將系爭房產辦理繼承完後予以變價與代 為領取相關款項。
即刻協助V--
-江蘇省徐州市申請台灣法院支付命令債權裁定認可及強制執行案件 !!!
委託人因之前聽信朋友之言借錢給債務人去參與投資大陸塑料製品公司2800多 萬台幣,豈料債務人投資後並無依約定在時間內償還借款並給付應付之利息報酬, 現委託人已拿到台灣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希望我方予以協助在大陸 做債權相關裁定認可及強制執行之程序來取得債務人投資公司的30%股份以保 障其應有之權益!!!
即刻協助IV
---崑山法院假債權及假購銷合同案件開庭
債務人於2012年起在崑山生活,因丈夫於外地工作之故自己獨自帶著兩個小孩,後因經濟問題經人介紹了當地經營了裝潢與仲介公司(實為暗中經營地下錢莊)的A男,前後借款了將近30萬人民幣,每次借款都均已預扣利息(約定月息10%),後委託人亦陸續返還超過當初借款本金,豈知A男食髓知味竟告知之前所償還均為利息而非本金,且變本加厲竟以小孩性命威脅假造從未存在的借款逼迫委託人簽名,委託人雖不從竟強逼將人押自荒郊野外控制在車上,使得債務人在擔心害怕與極大的恐懼下不得不妥協簽名在分成3張總額共175萬人民幣的借款條上,至此A男認為尚嫌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向法院當地申請調解,並脅迫債務人必須照其所指導的編造事實來陳訴並附和A男的訴求與說法,事後並要債務人將其名下的房產轉移過戶給A男,並連哄帶騙的要求簽立了一份空白的假購銷合同來抵銷之前所欠的所有債務,並又脅迫債務人用身份證辦理銀行卡,將銀行卡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轉帳給自己,就這樣“支付”了所有房款,以低於市場價80萬元“買下”了人家的房子,還在人家240平米的房子裡白住了五年,其間兩次起訴要求債務人配合將房屋過戶和歸還“房款”,而債務人在當時簽完此空白購銷合同後因太過懼怕的心理壓力下帶著兩名子女逃回台灣,現今到我處請求協助處理後續事務!!!
註.經了解雖然委託人手上無任何對己有利的證據以佐證其所訴說的事實,但在我們經數天馬不停蹄的會議討論及研究釐清了所有案件過程中發現了極不合邏輯的跡證,且以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的精神下盡可能收集了對我方有利之事證來準備反攻,雖然是一場硬戰!但為伸張公平正義我處義不容辭的答應協助幫忙應訴!!!註.經了解雖然委託人手上無任何對己有利的證據以佐證其所訴說的事實,但在我們經數天馬不停蹄的會議討論及研究釐清了所有案件過程中發現了極不合邏輯的跡證,且以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的精神下盡可能收集了對我方有利之事證來準備反攻,雖然是一場硬戰!但為伸張公平正義我處義不容辭的答應協助幫忙應訴!!!
法務長說法 ~~ 在中國勝訴的債權人 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淺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蔡世璿/2018行政院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曾任多個單位之兩岸法律服務顧問與兩岸法律風險管理顧問
在現今工商社會裡不論是公司抑或個人,因金錢借貸而產生糾紛時有所聞,而為此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更不在少數,但往往此時最怕遇到的是勝訴了對方卻脫產不願意償還或是根本沒錢還款,到頭來白忙一場只能換來一張債權憑證而徒留嘆息。既然如此那勝訴的債權人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在台灣《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有著這樣的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故當債務人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時將會面臨到相關的刑事處罰。
但在中國大陸又是怎樣的一個規定呢?在這分享一個江蘇省發生的一件自訴案,最終使得老賴(欠款拒不償還之人)因拒不執行判決還款而被法院判刑了兩年半的案例供大家參閱。
案件過程:
此案件的起源是一家混凝土公司起訴了另一家建築工程公司獲得判決勝訴,但在判決生效後被告卻一直没有依照判決付款,隨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而在法院對於此案執行的期間,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亦不依規定申報財產,甚至以非法方式妨礙司法人员執行職務。也因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後被人民法院拘留了數次,累計了數十天,卻依然故我不願執行判決結果。
而混凝土公司也因此提出刑事自訴案件後,法院首先調查確認該建築工程公司是否真實「没有能力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但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法院執行期間公司業務往來、帳戶收支一切正常,且又有刻意將公司款項轉移至第三人之情事,因此認定被告公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國大陸《刑法》第313條規定,構成犯罪。
判決結論: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該起典型案例,經兩次審判,欠錢的「老賴」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為自己欠債不還、無視法律的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判決法條依據:
中國大陸《刑法》第313條第一款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條文中對於「情節嚴重」的定義未明確規定,所以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第313條進行了解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313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而針對第五點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於2015年7月6日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規定以下八種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將各種可能妨礙執行的行為予以明確化、類型化,讓下級法院在認事用法上趨於統一,也可以避免人民的不解或誤解。
而這類案件極大部份屬私權糾紛,為了避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定性上因偏向私權而不予受理,該號解釋的第三條特別規定,只要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者,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三項規定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24/1321172
法務長說法 ~~
在中國發生土地權屬糾紛 該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國人若在大陸發生了土地權屬糾紛,主要依據中國大陸的《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來處理,法律顧問提醒,大陸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和台灣不同,千萬不可用台灣的傳統想法去大陸運用。圖為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資料照片
蔡世璿/2018行政院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曾任多個單位之兩岸法律服務顧問與兩岸法律風險管理顧問
當台商或是台胞在大陸發生了土地權屬糾紛,也就是土地確權糾紛,主要依據中國大陸的《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來處理,至於應當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大陸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和台灣不同,千萬不可用台灣的傳統想法去大陸運用,大陸的土地所有權有以下特徵: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代表由法律明確規定。
二、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與喪失依法律規定,不得約定。
三、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
由此可知大陸的土地屬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依照城市及農村的土地,而有不同的規範,土地交易權則僅止於土地使用權的交易。
以下分享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三個判決案例觀點來讓大家參考!
1.未先經政府調查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法院無權直接通過判決來確認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案例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授予縣級人民政府行使,而未授予審判機關。因此,法院的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法院不能直接通過判決來確定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2.土地權屬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先由政府處理,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要旨: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當先由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當事人都持有爭議土地的權屬證書,但涉案土地權屬證書的頒發部門不同,且無法肯定該權屬證書真實有效性的情況下,如政府已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調處申請依法立案調查,應當先由政府進行處理。另一方當事人此時以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3.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土地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調查處理結果必須交由人民政府做出最後決定
案例要旨: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可就案件的事實進行調查,並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所屬人民政府批准後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發佈處理決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權是法律賦予人民政府的職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以自己的名義對土地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屬行政主體不適格。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所以大陸的土地權屬爭議主要的處理途徑如下:
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協商→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亦可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而這個程序不能跳過人民政府的調查處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也是因為大陸的土地所有權如前述的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管理單位不同、內容不同,若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先行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時勢必也需要回頭要求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方能做出判決。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17/1316675
即刻救援VII
柬埔寨跨國電信詐騙案(大陸廣東省江門市台山市)
因委託人之家屬在網上應徵工作,被騙到柬埔寨並被要求加入詐騙集團工作參與 打電話詐騙大陸被害人,並將護照強取代為保管,使其無法逃離回台,為保障犯罪 嫌疑人法律賦予之權益並給予偵查階段必要之協助,故家屬委任我方全權辦理所 有事宜!!!
即刻救援VI-- -珠海刑事洗錢案件
委託人胞弟因少不經事而受朋友之託協助
做日本賭博網站賭資的轉移,且負責至 大陸後端的領款與轉帳,因而受大陸公安所逮捕,現委託我方立即給予探監及一切 法律上之協助與人身權益保障!!!
法務長說法--淺談兩岸繼子女繼承權的不同
兩岸法律在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繼承權存在著一些差異。在台灣須辦理收養,
中國則以雙方具扶養關係即可。
在現今社會中,不論是長輩、親屬、朋友,抑或是自己在家庭婚姻關係發展過
程中,若不幸遇到離婚及再婚的情形發生,必然產生家庭成員重組,接踵而來
會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就在於成員重組所產生的後續一連串權利義務的改變
。
兩岸法律在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繼承權存在著一些差異。在台灣,只要是雙方
未辦理收養的情況下,繼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如果此時在台灣的繼承人要
繼承長輩在大陸所留下之「不動產」,而該長輩剛好又有繼子女(必須有登記在
戶口名簿)的情況下,在處理後續繼承問題就必須考慮到兩岸法律的差異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下,只要符合以下某些條件,繼子女是擁
有繼承權的,且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亦規定,辦理繼承不動產時,必
須以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為準據法,來辦理相關繼承手續,而此時也
就會牽扯到究竟繼子女在中國大陸的繼承規定為何?
今天就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在中國大陸關於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
問題?首先,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依中國大陸《
婚姻法》的規定,繼子女的法律地位分為兩類:
繼父母的直系姻親:彼此間未形成事實上的的扶養關係和共同生活關係,繼子
女只能作為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擬制血親:繼子女與繼父母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由直系姻親轉化為擬制
血親,從而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具有雙重繼承
人資格,既是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同時又是繼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要判斷繼子女是否能繼承遺產
,必須雙方之間存在扶養關係,如何判斷雙方之間已經形成扶養關係呢?實務
上要求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並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
上的照顧和教育;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二是繼子女未
成年,而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育費,包含生活費及教育費用。兩
個條件不必全部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就可以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
在扶養關係,繼子女就可以繼承了。
其次,這種扶養關係能否解除?已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一種
擬制血親,如果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父母明確表明不再扶養,那麼這
種繼父母子女關係就解除了,子女仍由原生父母扶養;但是原生父母死亡的話
,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扶養繼子女。要特
別注意的是,權利與義務是同時存在的,在有扶養關係的情況下,繼子女相當
於存在雙重父母子女關係,也就是說贍養父母時不光要贍養繼父母,對在世的
原生父母也需要贍養;在繼承時,不僅可以繼承原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繼承
繼父母的遺產。
綜合以上,在中國大陸只要滿足以上的條件,與繼父母存在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在繼父母死亡時就能夠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當然,繼父母在世時也有權要求
繼子女對其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法律在權利義務的保護上,
存在很多倫理道德層面的規定,用來維繫家庭及社會的和諧。
原文網址: 蔡世璿/繼子女遺產繼承權 兩岸不同調 |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
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24/1118084.htm#ixzz59bZGdQxw
法務長說法--淺談兩岸勞動條件的不同
蔡世璿/2018行政院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曾任多個單位之兩岸法律服務顧問與
兩岸法律風險管理顧問
前陣子台灣社會討論熱度最高的話題就是《勞基法》的修法,從一例一休的爭
議到加班時數上限的限制,以及加班費用的計算等等,那究竟對岸中國大陸對
於勞工權益這方面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中國大陸的平日工時規定為每日8小時(此點與台灣相同)、若以一週七天來
計算總工時以不超過44小時為限(含加班時數)。(台灣則為單月加班時數以
不超過54小時為限,三個月加班時數上限為138小時)
至於加班費用計算方式區別如下 :
1. 超過每日工時 8 小時以上的加班費統一計算標準為工資的 1.5 倍;每日上限
三小時。(台灣則為前兩小時1.33,超過兩小時以1.66計算)
2. 在週休二日時,加班費則是以雙倍計算。(台灣則分為休息日及例假日計算
方式各不同)
3. 國定假日,則是以工資的三倍計算加班費。(台灣雙倍)
國定假日定義為 : 元旦、春節、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日等。
參考規定 :
大陸《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勞動合同法》
台灣《勞動基準法》
但其實除了勞動條件的不同外,你知道嗎,在中國大陸還有所謂的欠薪罪,現
再次分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在中國大陸資方對於勞工惡意欠薪構成刑
事犯罪的相關法條規定做介紹。
為懲處惡意欠薪者,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
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
佈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惡
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
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
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
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第三條 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
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
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
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
、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
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
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
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
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
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欠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聞參閱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0/1311878/
即刻救援 V -- 刑事詐騙案件(四川仁壽縣)
被關押人因具有通訊專長,
被當初當兵時的隊上連長找到印尼工作專職架設電信機房,現因疑似捲入詐騙集團電信詐欺案件被印尼與大陸公安聯手逮捕,現家屬委託我方給予法律上的協助及必要的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
北京二中院開庭
---肯亞詐騙案件
33個被告,涉案2000多萬人民幣跨國電信詐騙,5個法官,8個公訴人,將近40個辯護人,
200多個旁聽群眾,第二次開庭,從早上7:30到傍晚17:30,審理了一整天---(詳細資料影片請看官方粉絲團)
即刻救援 IV
-- 刑事詐欺案件(浙江浦江縣)
被關押人因上百度搜索工作,結果因誤信求職廣告,其工作僅為單純電話行銷,
故 予以前往應聘後工作,豈料此公司為專做電信詐騙,
且因受害人檢舉被當地公安帶 隊至深圳破獲抓人,現委託我方予以探監並給予法律上之協助
海南萬寧土地及琼海房產繼承侵占糾紛訴訟
因委託人父親今年5月在台大病逝後,家屬要繼承大陸財產事宜時發現
,房產及土地均已被偷轉讓過戶出去,經調查確實中間轉讓過程涉及不法,現委託我方予以協助保全及訴訟要回原屬於他們之相關之財產及權利
即刻救援III 至廈門第二看守所(同安區)
被關押人因至廈門應徵行政庶務工作,
卻不幸被騙至賣淫集團的組織工作,現因介紹賣淫罪被關押至同安第二看守所,家人希望我方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障其法律上賦予之權利並爭取交保。
即刻協助 --- 大陸繼承糾紛案件
委託人之父在海南擁有一套房產及三筆土地,於今年(2017)二月份時因病回台
就醫,
不料病情卻急速惡化於同年五月死亡,委託人傷心之餘到海南要處理父親遺留之遺產,
不料卻發現房產及土地早在父親在台養病就醫期間被大陸之女性伴侶出讓過戶,並登記於她與委託人之父所生之非婚之女兒名下,
現委託人委任我方予以協助調查整個出讓過戶狀況是否涉及不法,並予以追回父親所遺留之遺產。
即刻救援II --湖北洪湖市刑事案件臺灣被關押人!!!。
委託人胞弟在廈門旅遊時
被湖北省公安逮捕,罪名是涉嫌刑事詐騙罪,現委託我方 大陸律師予以保障被關押人法律權益,並提供相關需要之協助。
即刻救援---涉嫌大陸刑事犯罪案件之台灣被關押人
大「阿寶」(化名)於2016年4月間於國外涉犯詐騙大陸人民之刑事案件,
經大陸公安強制帶回大陸受審,
最近在北京第二中院準備開庭,由於犯罪嫌疑人聯絡台灣家屬希望聘請律師給予協助,故我方接受家屬之委託與我聯盟大陸律師前往了解處理並予以探監、協助提供一切被關押人所需服務。
臺灣人繼承大陸遺產的步驟
根據大陸地區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
臺灣居民在大陸地區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的繼承權,只要符合大陸地區《繼承法》的規定,臺灣居民可以繼承大陸居民的遺產。臺灣人也可以繼承台商在中國大陸領域內的合法遺產。
“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及遺囑繼承人兩類。其中,法定繼承人是指《繼承法》第10、12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婦和喪偶女婿也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是指根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而可以主張繼承權利的法定繼承人,其繼承順序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但是,遺囑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均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即,第一,被繼承人是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設立遺囑的;第二,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脅迫、被欺騙等情形;第三,遺囑必須為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產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繼承份額;第四,遺囑可採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等形式。其中代書遺囑需由兩個無利害關係人的簽字證明;口頭遺囑是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處分方式,一旦緊急情況解除,當事人應當撤銷口頭遺囑或以其它遣囑形式代替。
臺灣居民申請繼承大陸遺產所需檔以及程式如下:
(一)在臺灣公證親屬關係
首先由繼承人(臺灣居民)向臺灣公證機關(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申請公證書,證明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所需提供的資料主要是: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資料;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二)認證
繼承人在臺灣公證時,應告知公證人此份公證文件的用途。公證機關會將公證書正本交與繼承人,同時將副本若干交海基會轉寄大陸省級公證協會。在查詢大陸省級公證協會收到後,繼承人持公證書正本至大陸公證協會辦理,大陸公證協會核對公證書正本與海基會寄送大陸的公證書副本一致後,出具核對一致的證明。未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核對的公證書將不被認可或採信。
(三)在大陸做繼承公證,申請《繼承權證明書》
繼承人向中國大陸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大陸公證機關在對繼承人提供的證明受理後,經審核認定符合中國大陸《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繼承人主要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驗證的臺灣公證書(須由海基會轉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被繼承人戶籍註銷證明;房產證;委託書等財產證明文件。
(四)辦理遺產繼承
繼承人憑中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產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式和其它同一順序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事項;如果是房產繼承,還需要先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繼承的免稅證明。
以房產繼承為例,需要向房地產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資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影本;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戶籍註銷證明;《繼承權證明書》;房產證等。 (五)委託大陸居民辦理
臺灣居民不能親自來中國大陸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委託中國大陸律師辦理,也可以委託其在中國大陸領域內的親屬代為辦理。在委託他人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託書。
委託書的內容應寫明受託人的姓名、住址、許可權。委託書須在臺灣辦理公證手續,並經海基會、海協會的認證生效,程式同上述。 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繼承律師指出,在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時,申請人可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時效適用《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臺胞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或“起訴”取得應由其繼承的遺產份額。
“申請”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經處理過的遺產繼承案件中,臺胞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已經為其保留的相應的遺產份額。該部分遺產已由人民法院為臺胞保留了相應的遺產份額,故該部分遺產的所有權已經屬於臺胞,因此其可以“申請”的方式取得該部分遺產。但臺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的時效,為其知道判決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起訴”是指臺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大陸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時未為其保留應得遺產份額的侵權行為給予裁判,保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上述所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主要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權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臺胞繼承大陸遺產案件時,應通知在台的合法繼承人前往參加訴訟。若發生應當通知而無法通知,或雖經通知但在台合法繼承人未參加訴訟的情況發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該繼承人保留相應的遺產份額,並為其指定財產代管人。
南京德本律師將繼承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總結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影本,原件供核對);
2、被繼承人的戶籍註銷證明(影本,原件供核對);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影本);
4、親屬關係《公證書》(原件,在臺灣辦理,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認證);
5、委託書(原件,公證後經海基會、海協會認證);
6、房產證等財產證明文件(影本,原件供核對)。
德本律師提示:其他一些相關規定:
居住在臺灣的繼承人繼承在大陸的遺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去台人員和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不能因為繼承人去臺灣而影響他們對在大陸遺產的繼承。 考慮到去台人員和臺灣的特殊情況,為了保護臺灣繼承人依法繼承在大陸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有關司法解釋,對臺灣繼承人的繼承問題作了如下一些規定:
一、人民法院過去處理的繼承案件中,已經給去台人員或臺胞保留了遺產份額的,他們可以按執行程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得。
二、去台人員和臺胞,對人民法院已審結但未保障其繼承權的案件提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依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依法保護其繼承份額。份額多少可依實際情況酌定。 三、臺灣居民在臺灣以遺囑方式處理大陸遺產的,遺囑的方式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如果遺囑人按照臺灣的規定製作了遺囑,只要不違反《繼承法》關於遺囑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有效。但如果遺囑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保留必要份額的,應認定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四、去台人員和臺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繼承案件,繼承開始已經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為特殊情況延長訴訟時效。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已經超過兩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五、人民法院今後處理的繼承案件,對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可為其保留應繼承的份額,並指定財產代管人。
六、去台人員和臺胞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包括繼承)訴訟,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供有關證明。對其提供的臺灣公證機關或其他部門、民間組織的出具的證明檔,可作為證據。但對以“中華民國”名義出具的證明文書,應通過適當途徑變換名義。
七、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事案件,應向居住在臺灣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如臺灣當事人委託了大陸訴訟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簽收;沒有委託大陸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通過其親友代為轉遞,也可以採用郵寄方式送達。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達,並能夠證明當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認定已經送達。這些方式均不能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期為60日。(轉載自南京律師網)
解說大陸法-婚姻關係存續時,雙方各自債務如何劃分?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大陸律師說法今日話題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債務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答:不一定。一般而言,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存在幾種特殊情況,只按照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處理。《婚姻法若干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
官司未定房子被法拍 你不可不知的假執行
2016年10月23日07:35
南投縣男子王有邦因車禍案件遭判賠304萬,官司還在二審進行中,他價值500萬的透天厝就因一審宣告假執行被拍賣,王男認為,法律規定有問題,官司勝負未定,法院就拍賣他的房子,將來若是他逆轉勝,誰來賠他起家厝?但律師游琦俊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假執行可以讓債權人早日獲償。」律師周仲鼎也表示,「假執行可以避免訴訟一再脫延,但或許可以修法,若假執行會造成日後難以回復的損害時,可以待法院終審判決再執行。」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表示,法律規定已兼顧保障雙方的權益,因已有一審判決,原告可以提存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被告也可以提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未來若是二審改判,被告也可以要求停止所有強制執行程序和損害賠償,而法律解決糾紛的方式很多種,也可以透過調解,讓原告暫緩執行。
律師游琦俊表示,債權人和債務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假執行會有不同的期待,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假執行的目的是希望權利人的權益可以早日實現,防止敗訴當事人一再提起上訴拖延,並非財大氣粗就去聲請假執行。
游琦俊也指出在訴訟實務上,假執行「很好用」,可以用較少的金額提供擔保,要求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先取得全額賠償,讓被告願意儘早和解,這也是民事訴訟能早日和解落幕的方式之一。
律師周仲鼎則說:「我可以了解他的痛苦,但法律規定就是怕債務人一直拖一直拖一直拖,所以才會在一審判完之後,有初步勝算,就可以先讓對方提供1/3的擔保金,就可以假執行,拿走全部的金額,若債務人拒絕,就提供全部的金額反擔保。」
周仲鼎表示,當假扣押和假執行一併存在的時候,確實會發生像王男的情形,他的當事人也曾遇過類似問題,因房子被假扣押借不到錢,為了阻止房子被法拍,不得已只好四處向親友借款,提供全額反擔保,解除房子的假扣押或停止假執執行,再拿房子去抵押貸款還返借款。
但周仲鼎也說:「反過來看,有些案件被告就是一直拖延訴訟,若被害人急於用錢,卻因纏訟多年,無法先取得賠償,對被害人也不公平。」所以當他的被告當事人遇見類似情況時,他也只能採取1、要求二審法院判快一點,2、讓法院拍賣程序走慢一點;盡可能讓無錢提供反擔保的被告,可以保下房子。
周仲鼎表示,每個個案的實際狀況都不同,或許可以修法賦予執行處有審酌假執行個案的空間,例如:被害人的債權是否已因假扣押獲得保障、雙方的財力、拍賣物能否回復、訴訟進行時間等,讓雙方的權益在最終判局確定前,都能獲得重視。(許淑惠/台中報導)
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23/970080/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小崔说法:只有转账记录能主张让借款人还款吗?
內容為下
小崔说法:只有转账记录能主张让借款人还款吗?只有一个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同与借据等其他依据起诉借款人还款的,如果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借款人不能证明时,是需要还款的。
小崔说法今日话题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其意义何在?答: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共分11章,210条。草案对社会许多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增加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予以确认,监护制度方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等等。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已经完成,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小崔说法会将新旧法律条文的变化在今后的节目中陆续刊登!敬请关注!
小崔说法今日话题是:民间借贷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该怎么办?答: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约定利息的可以被支持,但不得超出上限;约定了利息但利率约定不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没约定利息及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利息;贷款期内逾期付息,约定复利且不超过平均上限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是否计算复利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建议按付息违约损失主张。
小崔说法今日话题是:买受人未在约定的地点收取货物导致损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答:一般而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卖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输至规定地点并等待买方验货接收,买方应当在规定时间至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如果买方没在约定地点收取货物致使货物非因卖方原因导致损失的,应当由买方承担该损失,但是,卖方应尽可能减少该损失,如果卖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放任货物损失的,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小崔说法今日话题是: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是否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答:在寄送邮件中,寄邮人和邮政公司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对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运输物的丢失或者毁损应当由邮政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邮件虽然未保价,但是如果寄邮人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金额,即可以要求邮政公司赔偿该损失,邮政公司不能以未保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小崔说法今日话题是:被人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答: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本不想订立合同,但由于遭受对方的欺诈或者迫于对方的压力等而与对方作出了某种约定,也就是说,该合同的订立是与其真实意愿相违背的,此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对于此类合同,法律没有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了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在受胁迫写下欠条的情形下,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该欠条无效。
小崔说法今日话题是:借款合同大小写不一致时,应以何为准?答: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应当同时兼备大小写借款金额,而且大小写应当一致,以防止出现问题。但是如果出现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大写为主。因为就日常生活而言,大写的表达方式较之小写慎重、正式,而且不易被当事人涂改,更能反映出借款的真实金额,因而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大写与小写金额冲突的情形时,应以大写金额为优。
小崔说法今日话题是:出租房甲醛超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吗?答:《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于承租房屋解除合同的,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无法恢复,则需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减少价款。如果由于承租该房屋给承租人身体健康带来损失的,应当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失。
詐騙案陸最高判無期、台灣輕罪易科罰金
2016-04-12 19:49
中央社台北14日電
肯亞電信詐騙案,8名台籍民眾被遣送到大陸;依大陸法律,詐騙公私財物可處無期徒刑;台灣雖一罪一罰,但輕罪可以易科罰金,若嫌犯的犯罪行為在海外,最輕本刑3年以的甚至不予追訴。
國際電信詐騙案時起,台籍人士涉案時有所聞,外界一度垢病,台灣法令對詐騙犯的處罰過太輕。過去詐騙集團的主嫌往往只判個1、2年,共犯也不過是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另外,如果犯罪行為是在海外被發現,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甚至不予追訴。
台灣在刑法修正後,詐騙案量刑加重。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舉例,許多詐騙集團犯案數十起,雖然法官量刑時可依一罪一罰將詐騙集團判到70、80罪,但有的法官每罪都給予易科罰金,或是總刑度超過30年,合併刑期卻不到10年。
台灣對於詐騙判刑的問題是出在法官判的總刑度偏低,而非法定刑過輕。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5月間就有1件詐欺重判的案例。1名陳姓男子於98年間組成車手詐騙集團,專門吸收青少年加入組織,再冒充司法官名義進行電信詐騙,短短5個月間就得手新台幣4000多萬元,其中1名被害人就遭騙上千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專找良善可欺的高齡長者下手,手段卑劣,認定陳共犯案17次,以一罪一罰重判30年,除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本案也創下詐騙集團遭判重刑的記錄,不過最後合併刑期卻不到10年。
在中國大陸詐騙公私財物,依大陸刑法,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另外,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大陸對於詐騙案可處無期徒刑,並可視情況及規定,加重刑責。
法務長談合夥契約裡的競業禁止
淺談合夥契約中之競業禁止條款,
及勞動雇傭契約所涉及之競業禁止條款之差異!
最近接觸了這樣的一個案例,北部的某連鎖髮廊,找了旗下一些資深且技藝高深之設計師簽約談合夥入股,原意上看似對公司員工有利,可以有參與公司經營及分紅的機會,一方面又能讓公司員工更有向心力,當成自己事業在經營!
而在一切看似美好的發展下,漸漸有了經營理念上的差異以及摩擦與糾紛的產生日益漸增,然而就在此時有個A設計師提出了退股要另尋工作的念頭,且與公司談判要求退股,離職另尋他處謀生工作。而此時公司也拿了當初簽約的"合夥契約書",裡面寫明了要求合夥期間4年內若退夥將無法拿到退股金,且必須遵守兩年內不能在1000公尺內從事類似之工作,此時欲離職的設計師才發現原來當初倉促所簽的合夥契約是如此顯失公平的規範,不過在木已成舟,形勢比人強的情形下也只能摸摸鼻子認賠。
之後設計師A不顧公司警告其必須遵守競業禁止之規範,在離原店家專彎處150公尺同性質之美髮店從事了美髮設計師且指導教學了其他新進同仁,而前東家也因此一狀告上了法院,要求A設計師依據當初合夥契約條款裡面所列的條款規定付出懲罰性違約金400萬,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法院判決A設計師敗訴,但違約金酌減至30萬台幣。
事至今日此判決結果對A設計師來說可以說是輸得一敗塗地,賠了夫人又折兵,細究其法官判決之理由裡面最重要一段說明「至被告與**髮型間除原有僱傭關係外,於104 年復因其信賴關係始另與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而為並存之法律關係,業如前述,而原告並非以僱傭關係為本件請求,係以合夥關係為本件之請求,而與合夥經營契約之本質而言,該條文並非無效,業如前述,被告依僱傭關係下勞動法令限制之相關規定,抗辯該條文無效等語,即無可採」
白話來說,公司提出競業禁止之要求是基於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而非雇用關係,所以並不受勞基法新增條文第九條之一相關要件的規範。
但細究此案件法官論點容有疑義,實務上合夥契約裡所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的原意在於不希望合夥公司之股東另行在原公司以外成立相似之公司,而與原合夥公司打對台進而損及原公司之利益,但此案例員工退夥離職後並非自行成立相似之美髮店,而是單純的就業,若以此契約條文規範而剝奪A設計師就業之工作權,啟不違反憲法第15條所賦予人民之基本工作權保障!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大陸法學堂)
小崔說法今天的話題是: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又稱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而公司拒絕或怠于訴訟時,符合法定要件的股東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1)股東代表訴訟旨在為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提供維護公司和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股東代表訴訟的提出不是基於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而主要是由於董事、監事、經理、控股股東等基於自己的特殊地位,在行使職權時違反法律,同時給公司造成現實的經濟損失。(2)股東代表訴訟是一種特殊的代位訴訟。該類訴訟本應由公司作為原告提出,但由於應行使權利的公司機關,如董事會、監事會等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訴權,因此由股東代為進行訴訟,起訴股東是代位公司行使訴權,以避免公司消極不行使訴權而遭受損失,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維護公司利益;另外,起訴股東是代表全體股東行使訴權,以維護全體股東所應享有的“間接利益”,因此其實質是股東共益權的行使。
小崔說法,今天的話題是:股權質押因未辦理登記而未能有效設立時,出質人能否因此免責?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股權質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未經登記的質權人不能取得質權。但股權出質未能辦理質押登記,並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在質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債權人可根據質押合同要求出質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質權未能有效設立所遭受的損失。這一損失的計算,應受雙重限制:(1)以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的股權價值為限;(2)以債權人主債權未獲清償的部分為限。在實際適用時,應以二者中低者為限。
小崔說法,今天的話題是:買賣合同未約定檢驗通知的期限,買受人有權在何時主張違約責任?對於數量和外觀瑕疵,買受人應在收貨的同時進行檢驗並通知出賣人;對於較為隱蔽的瑕疵,買受人檢驗並通知的義務受雙重期限限制:1、發現或者應當發現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間;2、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若標的物有品質保證期,優先適用質保期(約定的質保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保期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准)。上述任意一個期間經過,買受人未就隱蔽瑕疵通知出賣人的,喪失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
小崔說法。今天的主題是: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屋,當債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時該抵押房產的承租人能否主張“買賣不破租賃”,進而繼續承租該房屋。
答:應當分兩種情況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種情況,當抵押權設立時抵押房產已出租的,該房屋的抵押權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承租人的承租權。
第二種情況,抵押權設立後抵押房產才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但是,原租賃關係並不會因實現優先受償權進行的拍賣而被消滅。只有在該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才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小崔說法今天的話題是:在什麼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職期限應當延長?答:1、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2、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小崔說法,今天的話題是:買賣合同未約定檢驗通知的期限,買受人有權在何時主張違約責任?對於數量和外觀瑕疵,買受人應在收貨的同時進行檢驗並通知出賣人;對於較為隱蔽的瑕疵,買受人檢驗並通知的義務受雙重期限限制:1、發現或者應當發現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間;2、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若標的物有品質保證期,優先適用質保期(約定的質保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保期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准)。上述任意一個期間經過,買受人未就隱蔽瑕疵通知出賣人的,喪失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
电信诈骗怎么判?发5千条短信就能治罪
南方日报记者戴晓晓洪奕宜刘冠南文肖雄摄
黄河、陈光和崔良(均为化名)都是“90后”,茂名电白人。2013年6月开始,黄河拉上钟培、陈光和崔良几个一起“做业务”——“猜猜我是谁”。4人分工协作:钟培负责寻找一批专门拨打电话的“打手”,冒充机主的亲戚朋友借钱;机主打款后,黄河则安排“卡手”取款,陈光协助。
钱似乎来得很轻松。短短5个月,他们几个人就成功骗到了14名事主逾10万元。9月4日这一天,“打手”讹到了一笔巨款——事主蒋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谁”的骗术,一次性就给他们转了17万元。当晚,4人兴奋异常。他们也许不知道,这笔巨额骗款将让他们的刑期变得更加漫长。
“猜猜我是谁”,这类多数是由茂名电白拨出的诈骗电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后来演变出来的“我是你领导”骗术,也极具迷惑性。9月22日本报报道《垃圾短信可疑电话为何“拦不住”》揭秘了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等技术手段群发短信,那么,发送多少数量的诈骗短信、拨打多少诈骗电话、涉案金额达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发了很多诈骗信息却没有骗到钱财,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能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针对以上话题,南方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电信诈骗多少钱就会坐牢?
发现17万元一夜之间被卷走,蒋某得知受骗后随即报案,次年1月,黄河、陈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案件最后认定情况,主犯黄河涉嫌犯罪数额为226800元,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陈光涉及犯罪数额198500元,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崔良涉及犯罪数额198300元,虽是从犯,仍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电信诈骗案件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黄河涉及诈骗20余万元,将在监狱中蹲守5年左右。 记者检索近年来广州地区的电话诈骗案件,发现涉及“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个“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被判处刑罚。 如2013年侦破的被告人杨兴生案,其团伙一年内诈骗被害人62名,诈骗款合计153.5万元,被告人杨兴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全浙宾告诉记者。“一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在12万,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诈骗案件,法院或将判刑3至4年;可如果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则或将判刑5年左右。”全浙宾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专业委副主任南芳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备受关注的徐玉玉遭遇诈骗致死一案,对诈骗分子就应酌情从重严惩。”
没有骗到钱也能治罪吗?
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诈骗短信满天飞,而中招的可能就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诈骗者仅是拨打了电话或发送了信息,结果却“无功而返”,没有骗到钱财,是否将免于法律制裁?
全浙宾告诉记者,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我国特别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全浙宾说。
发送5000条以上的诈骗信息,这个数量是否难以达到?“一点也不难。”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办案警官告诉记者,现在都有群发技术,利用伪基站,设置好程序,一个按键,就可以发送数十条、上百条信息。在盐田法院近期正在审理的一起诈骗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2小时就能发送约12000条。办案法官说,虽然被告人未得钱财,仍可视为诈骗情节严重进行量刑。
而对那些上当受骗的人来说,最关心的是那些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来。全浙宾表示,办案时法官都会尽量规劝被告人退赃,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法院也将对被告作一定从轻处罚。实际上,即使被告不退钱,法院也会在判决上责令退赔,将来被告人只要有了财产都会执行。” 2015年全浙宾主审的一起案件中,杨文、陈国和杨威三个海南小伙通过网上发布销售iPhone手机的虚假广告骗得78642元,法院最终规劝他们退赃,最终将全部骗款发还给11名上当者。
广州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办案部门要转变“重办案、轻追赃”的观念,把追赃工作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即使作出判决,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
电信诈骗为何难定罪?
和其他类型的诈骗案件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被害人和诈骗分子之间都没见过面,犯罪团伙之间因为分工不同,很多成员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朝辉律师曾当过警察,在公安机关办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他告诉记者,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呈现有组织的管理经营模式,分工明确,层级分明。
广东警方破获的电信诈骗团伙中,“诈骗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洗钱组”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单线联系;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所作贡献提成。有的专业化犯罪组织甚至注册成立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而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交易环节都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更加隐蔽,也给办案增加了难度。盐田法官全浙宾坦言,案件证据的采信上难度不小,不同于一般案件单线证据链,现在此类案件往往有传销式作案趋势,呈网状作案结构,案件的证据结构也大多呈现网状式证据体系。“通常每一个诈骗事实都要当做单独的案件进行证据核对,费时费力,但绝对不能有丝毫马虎。”
全浙宾说,由于诈骗网络中上线和主犯的犯罪事实隐蔽,有些被判刑后还会进行顽抗。“更多的被告人都属于这个网络中的‘下线’,他们觉得自己也是被害人,被判刑后还会在法庭上大声喊冤。”
随着警方打击力度加大,不少诈骗团伙纷纷将窝点移到海外,东南亚、欧洲、非洲……本月初广州警方从亚美尼亚押回129名嫌疑人,该团伙所设的6个专门打电话的诈骗窝点,就隐蔽在亚欧交界处的这个很不起眼的小国里。
如今,诈骗手段也在逐步升级,多达近百种,而诈骗团伙的网络服务器和网银转账的地址基本上都在境外,即“两头在外”的情况。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安机关较难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致有一部分实际发生的诈骗数额也难以查证,体现在量刑上,就是被判处的刑罚比其实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更轻。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在对电信诈骗的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抓得多、判得少、重罪轻判”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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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協助 --- 大陸繼承糾紛案件
委託人之父在海南擁有一套房產及三筆土地,於今年(2017)二月份時因病回台就醫,
不料病情卻急速惡化於同年五月死亡,委託人傷心之餘到海南要處理父親遺留之遺產,
不料卻發現房產及土地早在父親在台養病就醫期間被大陸之女性伴侶出讓過戶,並登記於她與委託人之父所生之非婚之女兒名下,
現委託人委任我方予以協助調查整個出讓過戶狀況是否涉及不法,並予以追回父親所遺留之遺產。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崔律師說大陸法)
買賣合同未約定檢驗通知的期限,買受人有權在何時主張違約責任?
對於數量和外觀瑕疵,買受人應在收貨的同時進行檢驗並通知出賣人;
對於較為隱蔽的瑕疵,買受人檢驗並通知的義務受雙重期限限制:1、發現或者應當發現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間;2、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若標的物有品質保證期,優先適用質保期(約定的質保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保期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准)。上述任意一個期間經過,買受人未就隱蔽瑕疵通知出賣人的,喪失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
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屋,當債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時該抵押房產的承租人能否主張“買賣不破租賃”,進而繼續承租該房屋。答:應當分兩種情況考慮這個問題。第一種情況,當抵押權設立時抵押房產已出租的,該房屋的抵押權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承租人的承租權。第二種情況,抵押權設立後抵押房產才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但是,原租賃關係並不會因實現優先受償權進行的拍賣而被消滅。只有在該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才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期權和期股的出資方式有幾種?答:期權和期股的出資方式有四種:一是現金認購;二是貸款購買;三是賒帳;四是用分紅購買。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公司對購買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公司不可以借錢給員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貸款通則》也規定不能將貸款用於股票投資。就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而言,高層管理人員收入不高,自有資金不夠出資,一般採取企業提取獎勵基金答方式説明出資。
民間借貸防坑指南三:債主注意,打官司也有時間限制!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借條注明了還款時間則訴訟時效為兩年;未注明可長達二十年)。債權人提起訴訟千萬別錯過時效,否則將喪失勝訴權。
民間借貸防坑指南二:一張完整的借條應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注明幣種)、計息方式、還款時間、違約賠償以及糾紛處理方式等要件。借條內容儘量詳盡、表述清晰、無歧義,避免被債務人抓住“漏洞”,扯皮賴帳。
周律師說台灣法-2
2016年07月16日00:00
【法律問蘋果】幫朋友當連帶保證人 結果卻GG了
讀者rainy問:
本人因替朋友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對方始終未依約還款導致影響我的銀行信用無法貸款,如果我代替還款,有什麼實際有效的方法可以跟對方要回?
律師周仲鼎答:
《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也就是當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保證人在清償的範圍內,即承受了這筆債權,可以跟債務人要這筆錢。
例如,保證人幫債務人清償了50萬元,付完之後,可以跟債務人要這50萬元,若債務人不還,可向法院提告主張返還代墊款,或是申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後,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
另外,必須注意,如果保證人只是代替清償一部份債務,僅就清償範圍內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其債權地位不得有害於原來債權人的利益,例如:債務人有抵押土地做為擔保品,最後擔保品被拍賣時,由原來的債權人優先取償,有剩餘部份才輪到取得代位權的保證人,以不會侵害到原來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縱使保證人可以透過法院提告要求取回代墊款,但此時債務人名義下可能已沒有任何財產,所以要回的機會可能不大,而債務人的抵押品拍賣,保證人的代位債權也非排在第一順位,所以提醒讀者,千萬別輕易當別人的保證人。(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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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关于背信行为之法律认定初探
作者:浦栋所孙志祥
(本论文由上海律协港澳台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曾经有台湾的律师与我讨论,在台湾构成背信罪的行为在大陆司法实践中是否同样可以立案并最终获得法院的判定?当时,该台湾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已经在台湾成功以侵占、欺诈以及背信之罪名予以立案,与该案件相关之财产和公司则分布在大陆各个大中城市,且有关被告都在大陆的公司中兼任重要的管理职位,该台湾律师成功地在台湾立案所涉及的很多证据是基于大陆公司股权异常变动和资产异常转移之行为。而如果想要在大陆依照同样的事实,指控那些涉案当事人犯有同样的背信罪,似乎尚无法可依。本文将简要分析台湾地区和大陆关于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一些相关的案例,对背信行为的法律认定作初步探讨。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该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 监狱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背信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基于他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信任关系和诚实处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他人可基于委托、委任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背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取决于各国或各地区的不同立法。
背信罪属于财产犯罪,是一种破坏诚实信任关系的犯罪。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及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刑法都规定了背信罪,台湾地区目前的刑法仍然延续了当时法律对于背信罪的规定。大陆刑法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未能规定普通背信罪,但规定了特殊类型的背信犯罪。
台湾地区刑法第342条第1项规定了背信罪,即“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根据该条规定,就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须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前提。所谓“为他人”,系指受他人委任,而为其处理事务。也就是说,行为人与本人间需有特定的关系,例如委任关系。主观上,行为人需要“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为损害本人之利益”。所谓不法利益,须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所受之损害为间接关系,方构成本罪。如将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处分,应属侵占罪,而非背信罪。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故意为此犯罪行为,方可构成本罪。因此,背信罪不处罚过失犯。若有过失为上述行为者,则应依照民法上就其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处理。此外,行为人须有“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行为结果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也就是说,行为人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损害本人利益之意图为必要,若无此意图,则缺乏意思要件,即使有违背任务之行为,并致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也难以构成背信罪。换句话说,背信罪必须违背任务之行为,具有为图取不法利益,或图加不法损害之意思,为构成要件。若本人利益之受损害,基于正当原因,并非出于不法行为,则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之故,也难以构成本罪。
台湾有个购买彩票的案例,比较好地说明了背信罪的构成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
高雄市一张姓夫妇原经营乐透彩投注站,涂姓台商因每次返台都向他们投注而与他们相识;之后涂姓台商在大陆经商时,就电话委托张姓夫妇代下注。2009年5月间,涂姓台商赴大陆前,给了张2000元,并说“投注的号码,会用短信传回来”;事后张姓夫妇依涂姓台商发回的号码买了5期都没中。2009年7月2日,涂姓台商又请张姓夫妇以先前短信里的两组号码再买3期,结果中了“威力彩”头奖,奖金9.2亿元新台币。中奖后,张姓夫妇于7月8日到中信银行台北总行领奖,将税后7亿多彩金存入张太太账户。而在涂姓台商回台后,两人更加避而不见。涂姓商人指控张姓夫妇受托代购彩券,中奖后私吞彩金。最终,高雄地方法院以背信罪分别判处张姓夫妇两人2年有期徒刑。(本案例来源于http://sports.163.com/11/0606/16/75SK904V00052DT2.html)
关于背信罪与侵占罪,台湾地区法院曾经在其判决中加以释明:刑法上之背信罪,系指为他人处理事务之人,以侵占以外的方法违背任务,而损害本人利益之行为而言;至于侵占罪,则系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为其特质,故行为人对因处理他人事务而持有之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据为己有之行为,属侵占罪,而非背信罪;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而侵占罪,则专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变更持有为所有的侵占人自己而言。故违背任务行为,虽然系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图不法据为己有,应以侵占罪处罚,不能援用背信罪处断。因此,若行为人之行为已该当侵占罪之构成要件时,即无背信罪之适用。 对于行为人不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背信罪,台湾地区法院也曾经在判决中释明,背信罪之主体限于为他人处理事务之人,如为自己之工作行为,无论图利之情形是否正当,与该条犯罪之要件不符。委托人向行为人定制证章,限时完成,银货两交,属于民法上之承揽契约。行为人于订约后为委托人制作证章,属于自己之工作行为,并非为他人处理事务,即使其工作瑕疵由于故意或过失所致,委托人除依法请求修补或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报酬,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外,不能绳以刑法上之背信罪;行为人未履行出卖人之义务,而将买卖标的物再出卖于他人,与为他人处理事务有区别,与背信罪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前提之构成要件不符;耕作地之出租人,依法应将耕作地交与承租人使用收益,但其交地行为,并非为承租人处理事务,则其不能交付,不问其原因如何,均与刑法上之背信罪无关。因此,行为人在签署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因行为人行为属于“自己之工作”,而非“为他人处理事务”,亦不能以背信罪论处。
对于行为人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大陆《民法通则》规定了代理制度,大陆《合同法》则具体规定了委托合同,并从民事角度规范了代理、委托制度;另外,在一些特别法中,如大陆《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大陆《信托法》原则性地规定了“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大陆现行刑法未规定普通背信罪,但规定了多种特殊的背信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这些犯罪都具备了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在犯罪主体、侵害对象或者行为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是特殊类型的背信犯罪。(任彦君:《论背信犯罪》,《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对于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委托人财产利益的行为,除非行为人具备特殊身份,或侵害对象特殊,委托人方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部分情形下,委托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行为的违约责任。要正确区分背信的罪与非罪,必须明确背信与违约的界限。首先,它们产生的前提条件不一样,违约的前提条件是约定(即订有合同),这种约定可以是民事合同也可以是经济合同,背信的前提是委任;其次,其行为的内容不一样,违约是违反约定中的义务,而背信则含有滥用权利与违背义务两种情形;最后,违约与背信的结果要求也不同,违约不一定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而背信罪的成立必须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
本律师就职的律师事务所曾经处理过这样的一个案件:一家著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其下属餐厅遍布大陆各地。丁某为该公司的区域开发经理,负责公司下属餐厅的选址、与房屋占有人洽谈、签订租赁协议等事宜。2006年10月,公司发现下属餐厅经营场地的租赁情况极不正常,于是展开调查。后发现自2003年4月至2006年2月,在丁某任公司开发部经理期间,在公司可以与大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低廉租金且不需要支付电增容补偿费的情况下,丁某伙同他人另行设立公司作为二房东,以公司代理的名义,按照低廉的租金价格与大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再以非常高的租金价格外加虚假的电增容补偿费将该等房屋转租给公司,从中赚取巨额差价。
本所律师协助该公司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据此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详细的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丁某涉嫌商业贿赂、职务侵占、伪造公司印章、侵犯商业秘密等多项犯罪行为。最终,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证据,判处丁某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同样的案例还有一个:张某于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在大陆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总裁秘书、销售总监助理等职务,负有保管上司英文私章、为上司填写报销单等职责。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公务开支,将私人消费的发票及空白发票自行填写之后,擅自加盖自己保管或私刻的上司私章向公司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75783.01元。同时,陈某某于2007年8月起担任该公司会计,负有初审公司人员报销事宜等职责。陈某某明知张某系虚假报销,仍于2009年2月下旬至8月,多次审核通过张某虚假报销的有关材料,张某因此得以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13985元。期间,陈某某还帮助填写空白发票用于张某向公司报销,陪同张某私刻上司私章并替张某藏匿私章。上述虚报的钱款全部转入被告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陈某某人民币7200元,其余款项除少部分被二人吃用花销外,均由张某占有、使用。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陈某某在担任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案例库)
上述两案例中,行为人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或总监助理,“为他人处理事务”,属于背信罪的主体,其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皆符合背信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大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普通背信罪,法院最终以特殊背信罪判处。
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首次明确规定了“背信”犯罪,即,第9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首次明确了“背信”犯罪,但大陆刑法仍然严格限制了背信犯罪的主体、行为对象及行为形式。首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能够构成本罪,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廉洁性和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行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第三,背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些行为由刑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第四,背信罪须有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才构成。而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其次,“擅自”是指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即使经过上级同意但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仍属于“擅自”;而 “受托义务”一般来源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而不问其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除法律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以外)。所以,一般而言“违背受托义务”就是违反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但由于行为人实施了擅自运用客户等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故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在大陆河南省,也发生过一起与本文开头提及的第一个案例相同的案例:
程先生长期在钟某某经营的投注站购买彩票。因程先生经常在外地工作,所以委托钟某某按其确定的号码代买彩票,并事先将购买彩票的资金交给钟某某。2006年8月24日,程先生投注的一组号码中了双色球二等奖,奖金为482798元。当时程先生远在内蒙古,未能及时了解中奖情况。2006年8月26日,钟某某到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将税后奖金386238.4元领出。程先生返回后向他索要奖金时,钟某某却拒不返还,程先生无奈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先生与钟某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钟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将此笔奖金给付程先生。2009年,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钟某某返还程先生双色球第2006099期二等奖奖金386238.4元。(本案例来源于http://sports.163.com/11/0606/16/75SK904V00052DT2.html) 同样的案件,在台湾地区会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而在大陆则仅是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完全取决于不同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但我们不妨考虑一个问题:依照大陆刑法,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侵占罪?但侵占罪是以“持有他人之物”为前提。钟某某受托为程先生购买彩票,未持有程先生的任何财产,因此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回到本文开头台湾律师提到的案件,即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隐晦的操作,将大陆公司的股权和资产进行有目的的转移和掏空的行为。依照大陆民法及公司法等,大陆公司仅有权对该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陆《公司法》对于股东针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提起诉讼则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则必须经过监事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同时,只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股东损失的,股东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而要通过刑事犯罪的途径控告那些高管,则目前大陆似乎还没有很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司法实践来证明。
台灣法-法律諮詢-台灣律師-案例分享
此詐騙案件的被告,提出的第四個版本的抗辯,到底是幽靈抗辯,抑或是真實情況,與刑事訴訟法的精髓[無罪推定原則]的運用,的確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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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判決
三套謊言與一個無罪可能
今天來分享台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772號判決,檢察官起訴被告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涉犯幫助詐欺。雖然,被告說了三套謊言、做了兩個不合常理的行為,但合議庭認為,這些不合常理的情況,都無法推翻第四個辯解版本存在的可能性,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這個判決十分白話,一起讀判決就不再做任何整理,只把當中出現的人物,以武俠小說的人名代換,避免他們受到不必要的困擾,至於更換人名的方式則是隨機想到,並沒有任何暗示影射之意,當然法官、檢察官的名字是真的。
主文
張無忌無罪。
理由
檢察官起訴被告張無忌以下的犯罪行為:被告張無忌能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將可能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主觀上存著縱使有人利用他的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也沒有違背他本意的想法,於105年1月20日前某時,將他向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申請的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華南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以及密碼,用某種代價,交給真實姓名年籍無法查知的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的工具。詐欺集團取得華南銀行帳戶之後,便由集團的不詳人士,在105年1月20日撥打電話給被害人陸無雙,謊稱陸無雙之前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必須重新設定,否則將會重複扣款,使陸無雙受騙上當,依照詐欺集團成員的指示在當天下午16時30分及35分左右,二度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5元(總共59,970元)到華南銀行帳戶,並立刻被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此認為被告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關於證據能力的說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及第154條第2項的規定,只有「有罪」的判決書理由,才需要記載認定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在判決無罪的情形,因為檢察官起訴的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所以也就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的「應依證據認定」的事實存在。而且無罪判決所使用的證據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為限。本案被告張無忌被起訴的事實,既然經過本院決定應該作出無罪的判斷,自然不需要再討論此項判斷所根據的事證有或沒有之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最高法院分別作成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闡述這層道理。
檢察官起訴和論告的依據:
被告承認華南銀行帳戶是他所申請使用,而且被害人陸無雙在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也詳細陳述被詐騙的過程,另外華南銀行提供的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帳戶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也清楚地記錄被害人陸無雙匯款以及匯進去華南銀行帳戶的款項馬上被提領的情形。
被告一開始辯解說華南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密碼放在車上遺失;接著改說是寄放在他母親周芷若那邊後來不見了;後來又騙說東西是交給前妻穆念慈保管。但被告的說法,經過檢察官訊問證人周芷若、穆念慈之後,都證明是虛構的謊言,被告的說詞顯然難以相信。
被告最後的辯解是:他要辦貸款,所以才將華南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給一個自稱「蔡經理」的人,對方是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和他聯絡。但是檢察官以被告所提供「蔡經理」使用的門號輸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查證的結果,並沒有其他相關的紀錄,所以認為被告再度說謊以求脫罪。
依照被告所提出來的通話明細顯示,被告在寄交存摺、提款卡和密碼給「蔡經理」之後,長達10天的時間沒有和「蔡經理」做任何的聯絡。雖然被告在開庭時突然說他用另外一個當時有使用的門號和「蔡經理」聯絡,但是被告在起訴前甚至審理前都沒有提出這樣的說法,直到已經超過通聯紀錄的調閱期間(半年)之後才這樣講,我們認為被告所辯不實。另外被告又提到他沒有將另一個台灣企銀的帳戶交出去,可是台灣企銀的帳戶在他前往詢問前又變成了警示帳戶,所以我們認為說被告所述的內容充滿疑點,難以採信。
被告的說法:我並沒有將存摺、提款卡和密碼交給詐欺集團的成員使用,我是為了要辦汽車貸款,才把這些東西寄給一位自稱「蔡經理」的人,因為「蔡經理」說他可以用我寄去的資料,作成帳戶內有多次交易紀錄,這樣比較容易通過貸款的申請。但存摺、提款卡和密碼寄過去不久,我就沒有辦法再聯絡上「蔡經理」了。我在起訴前之所以一再向檢察官說不實在的過(車上遺失、交給母親和前妻保管),是害怕被家人罵,也害怕講實在的過程檢察官、法官不相信而被判刑,我真的是被「蔡經理」騙的。
本院決定判決被告無罪的理由:
被害人陸無雙因為接到詐騙電話,在105年1月20日的下午,分兩次共匯款59,970元到被告的華南銀行帳戶的事實,已經過被害人在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詳細說明,而且華南銀行帳戶的交易紀錄中,也顯示了這個匯款和款項立刻被提領的過程。所以,被告的華南銀行帳戶在當時,確實是被詐欺集團的成員使用。所以接下來要探討的是,詐欺集團的成員究竟是如何取得那個華南銀行帳戶?如果是被告交給他們使用的,那被告就可能必須承受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騙錢的罪責;如果被告的華南銀行帳戶也是被騙走,那就不能認為被告是詐欺集團成員的幫助犯。
關於何以詐欺集團成員可以使用被告的華南銀行帳戶收取詐騙到的匯款,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講的三套版本(車上遺失、交予母親或前妻保管中遺失),經過被告的母親周芷若和前妻穆念慈在偵查中作證並無其事後,被告也承認那三套說詞都是虛構。由這一個過程,我們可以認為被告並不是一個誠實可信的人。但謊話連篇的人,也有可能說出真相,而且刑事審判並不可以用「戳破被告的謊言」、「證明被告是說謊的」這個客觀事實,拿來當作不利於被告的證據。
被告在前三套謊言被證明不實之後,提出了他在105年1、2月間所使用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明細(偵卷第48-50頁),並從通話明細中,指出其中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是「蔡經理」與他連絡的門號。檢察官在105年8月2日將被告所講的那兩支「蔡經理」使用門號輸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查證的結果,並沒有其他相關的紀錄(偵卷第51-52頁),因而認為被告第四度說謊。但是起訴之後,本院依照被告的聲請再次深入查證那兩支門號,得到以下的結果:
0000000000門號:在被害人陸無雙被詐騙的105年1月間,是由設立在台中市北屯區的「金擁國際有限公司」申請使用(本院卷第16頁),本院以「金擁國際」與「金擁公司」為關鍵字,輸入蒐尋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得知以下事實:
不起訴處分書提到金擁國際有限公司是處理「債務整合業務」,三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偵字第00000、104年度偵續字第85號、104年度偵字第1363號,本院卷第28-31、33-34頁)。
不起訴處分書提及金擁國際有限公司有「代辦信用貸款或車貸業務」,兩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偵字第2363號、105年偵字第9516號,本院卷第32、36-38頁)。
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與「金擁公司」有關的詐欺集團成員人頭帳戶案件,一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字第8368號,本院卷第39-41頁)。
不起訴處分書記錄那個案子的被告在偵查中供稱是遭「金擁國際公司」的李先生施詐而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和密碼,所陳述情況與本案被告相同,一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偵字第1677號,本院卷第42-44頁)。
由上面的個案,可以看出被告所講「蔡經理」使用的0000000000門號,似乎與「債務整合」、「代辦貸款」甚至「詐取存摺、提款卡和密碼」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奇怪糾葛和關聯。而這些糾葛和關聯,又讓包括法官在內的一般人,覺得被告第四套版本存在著確有其事的可能性。
0000000000門號:在被害人被詐騙的105年1月間,這支門號是由設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男子李尋歡申請使用(本院卷第17頁),李尋歡先生在105年1月7日,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用來在105年1月13日收購他人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和密碼,後來因為這個門號只用於收購帳戶,並沒有直接用來詐騙他人,所以檢察官對李尋歡作成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偵緝字第870號,本院卷第26-27頁)。
由被告提供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明細,我們可以確定這支門號是被告用自己名字向遠傳公司申請使用的(偵卷第48頁)。在這通話明細中,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的確多次與被告聯絡。而這兩支門號,其中一支已經被證實用來收集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0000000000),另一支門號(0000000000)證據呈現出申請使用的公司曾經和被告辯解中的「代辦貸款」、「詐騙存摺、提款卡和密碼」行為發生關聯。經由這些證據,本院認為被告所講的第四套版本以一般合理的情況判斷,是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說,這些深入查證後所獲得的證據,呈現了「可能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
被告除了之前講了三套不實在的辯解之外,還有兩個不合常理的行為。一個是從通話明細顯示,被告在寄出存摺、提款卡和密碼之後,有長達10天的期間,沒有用他名下的0000000000門號和「蔡經理」連絡。另一個是被告莫名其妙地提到他雖然沒有一併交付台灣企銀的帳戶給「蔡經理」,但他事後也跑去查證台灣企銀,發現台灣企銀的帳戶也被列為警示帳戶。以下是本院對於這三個不合理或不利於被告的現象,在證據評價上的看法:
三套謊言部分:誠如之前所講的,刑事審判不可以用「戳破被告的謊言」或「證明被告是說謊的」的事實,拿來替代證據。本院認為,人和人之間是如此地不同,於是遇到困難和質疑時,可能有多種應對的方式。勇敢或誠實的人,會選擇說出真相面對懲罰或試圖證明無辜;懦弱或不誠實的人,或許會先選擇用謊言來保護自己或簡單搪塞。然而刑事法律,是用來處罰犯罪的人,不是用來處罰懦弱或不誠實的人,所以一個刑事被告曾經在追訴或審判過程中說謊,不代表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講的每個說詞都是虛偽的,法院終究應該回歸到證據面來評價並且認定事實。
10天未用0000000000門號和「蔡經理」連絡:這個問題,被告的回答是「有連絡,但用其他門號」。本院認為檢察官質疑被告之前為何沒有提到還有用另一支門號和「蔡經理」連絡,等到時間超過通聯紀錄調閱期限之後才講出這段過程,是非常合理的質疑。但話又講回來,在正式審判之前,檢察官和本院受命法官也真的從來沒有想過要問過被告:「你還有用其他門號和『蔡經理』連絡嗎?」,所以被告沒有主動說出還有另一支門號,本院認為未必可以歸責於被告。這就好像一個誤會孩子的母親,在責打孩子時,孩子哭哭啼啼說出原因後,母親常會講「你怎麼不早說?」,然後孩子再次哭哭啼啼地講「你又沒有問人家!」的情形相似。畢竟一個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成為被告的人,常見在壓力下過度緊張無法侃侃而談,我們難以期待不熟悉刑事程序的被告像專業的律師一樣主動陳述一切過程且對答如流,因為這一點連剛執業的律師都未必做得到。況且,被告這一部分的陳述,還真的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說謊。於是,本院也認為被告突然講出還有另一個門號與「蔡總理」連絡雖然可疑而且無從查證推翻有點奇怪,還是不足以推翻本院在查證「蔡經理」門號之後所獲得的看法。
無端提及台灣企銀帳戶也遭警示:被告突然提到還有另一個沒有寄給「蔡經理」或其他人的台灣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也找不到,查詢之後發現也被列為警示帳戶,本院跟檢察官一樣也覺得莫名其妙。但這個莫名其妙經過細想之後,還真的跟本件與華南銀行帳戶有關的人頭帳戶案一點關係都沒有。於是,本院認為以上的莫名其妙不能拿來評價被告有沒有犯起訴書所記載的行為。
結論:「讓犯罪的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和「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認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都是刑事法院法官非常重要的任務。但如同世間上許多值得追求的價值一樣,很多重要的價值常會在若干個案發生衝突的情形,這時候我們就必須做出抉擇或排定優先順序。我國刑事訴訟既然採取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明原則,很明顯地立法者是希望法官把「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認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擺在前面。如此一來「讓犯罪的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就無法成為刑事法院首要的任務,而是次重要的(但應該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工作)。本案被告在前三個辯解被證明是說謊之後,提出的第四套辯詞,經過查證的結果,被告提到叫他寄送帳戶存摺、提款卡和密碼的「蔡經理」所使用的兩支門號,一支真的曾經被用來騙取帳戶,一支則和代辦貸款和詐騙帳戶存在著關聯。也就是說,從證據呈現的情形,是被告的第四套說詞可能是真的。雖然被告在偵查和審判的過程中,除了謊話連篇之外,還有一個突然的解釋(另有門號和「蔡經理」連絡)和一個莫名其妙(台灣企銀也被列為警示帳戶)。但是那三個謊言、一個不合理的突然和一個莫名其妙,都無法推翻第四個辯解版本存在的可能性。既然如此,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院就只能判決被告無罪,以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冤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欽賢
1.第一篇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小崔說法
今天的話題是:
如何認定金融詐騙犯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一構成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注意:在具體案件中,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2.第二篇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小崔說法,今天的話題是:
提供信用卡套現服務和持卡人套現使用信用卡額度,是否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因此,商家以信用卡套現為手段盈利,情節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而持卡人如果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惡意透支的話,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3.第三篇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小崔說法:股東會(或董事會)
決議內容違法與程式違法是否產生相同的法律後果?
答:不同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瑕疵分為內容瑕疵和程式瑕疵:內容瑕疵分為違反法律、法規的瑕疵和違反公司章程的瑕疵兩類;程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違反公司章程的瑕疵。
依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
對於第一類內容瑕疵: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無效,任何股東認為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提起決議無效之訴,決議被人民法院認定無效的,自始無效。
對於第二類內容瑕疵和程式瑕疵:決議召集程式、表決程式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或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其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兩岸法律最新消息 NEWS
臺灣人繼承大陸遺產的步驟
根據大陸地區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
臺灣居民在大陸地區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的繼承權,只要符合大陸地區《繼承法》的規定,臺灣居民可以繼承大陸居民的遺產。臺灣人也可以繼承台商在中國大陸領域內的合法遺產。
“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及遺囑繼承人兩類。其中,法定繼承人是指《繼承法》第10、12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婦和喪偶女婿也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是指根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而可以主張繼承權利的法定繼承人,其繼承順序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但是,遺囑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均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即,第一,被繼承人是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設立遺囑的;第二,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脅迫、被欺騙等情形;第三,遺囑必須為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產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繼承份額;第四,遺囑可採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等形式。其中代書遺囑需由兩個無利害關係人的簽字證明;口頭遺囑是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處分方式,一旦緊急情況解除,當事人應當撤銷口頭遺囑或以其它遣囑形式代替。
臺灣居民申請繼承大陸遺產所需檔以及程式如下:
(一)在臺灣公證親屬關係
首先由繼承人(臺灣居民)向臺灣公證機關(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申請公證書,證明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所需提供的資料主要是: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資料;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二)認證
繼承人在臺灣公證時,應告知公證人此份公證文件的用途。公證機關會將公證書正本交與繼承人,同時將副本若干交海基會轉寄大陸省級公證協會。在查詢大陸省級公證協會收到後,繼承人持公證書正本至大陸公證協會辦理,大陸公證協會核對公證書正本與海基會寄送大陸的公證書副本一致後,出具核對一致的證明。未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核對的公證書將不被認可或採信。
(三)在大陸做繼承公證,申請《繼承權證明書》
繼承人向中國大陸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大陸公證機關在對繼承人提供的證明受理後,經審核認定符合中國大陸《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繼承人主要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驗證的臺灣公證書(須由海基會轉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被繼承人戶籍註銷證明;房產證;委託書等財產證明文件。
(四)辦理遺產繼承
繼承人憑中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產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式和其它同一順序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事項;如果是房產繼承,還需要先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繼承的免稅證明。
以房產繼承為例,需要向房地產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資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影本;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戶籍註銷證明;《繼承權證明書》;房產證等。 (五)委託大陸居民辦理
臺灣居民不能親自來中國大陸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委託中國大陸律師辦理,也可以委託其在中國大陸領域內的親屬代為辦理。在委託他人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託書。
委託書的內容應寫明受託人的姓名、住址、許可權。委託書須在臺灣辦理公證手續,並經海基會、海協會的認證生效,程式同上述。 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繼承律師指出,在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時,申請人可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時效適用《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臺胞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或“起訴”取得應由其繼承的遺產份額。
“申請”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經處理過的遺產繼承案件中,臺胞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已經為其保留的相應的遺產份額。該部分遺產已由人民法院為臺胞保留了相應的遺產份額,故該部分遺產的所有權已經屬於臺胞,因此其可以“申請”的方式取得該部分遺產。但臺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的時效,為其知道判決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起訴”是指臺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大陸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時未為其保留應得遺產份額的侵權行為給予裁判,保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上述所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主要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權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臺胞繼承大陸遺產案件時,應通知在台的合法繼承人前往參加訴訟。若發生應當通知而無法通知,或雖經通知但在台合法繼承人未參加訴訟的情況發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該繼承人保留相應的遺產份額,並為其指定財產代管人。
南京德本律師將繼承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總結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影本,原件供核對);
2、被繼承人的戶籍註銷證明(影本,原件供核對);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影本);
4、親屬關係《公證書》(原件,在臺灣辦理,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認證);
5、委託書(原件,公證後經海基會、海協會認證);
6、房產證等財產證明文件(影本,原件供核對)。
德本律師提示:其他一些相關規定:
居住在臺灣的繼承人繼承在大陸的遺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去台人員和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不能因為繼承人去臺灣而影響他們對在大陸遺產的繼承。 考慮到去台人員和臺灣的特殊情況,為了保護臺灣繼承人依法繼承在大陸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有關司法解釋,對臺灣繼承人的繼承問題作了如下一些規定:
一、人民法院過去處理的繼承案件中,已經給去台人員或臺胞保留了遺產份額的,他們可以按執行程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得。
二、去台人員和臺胞,對人民法院已審結但未保障其繼承權的案件提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依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依法保護其繼承份額。份額多少可依實際情況酌定。 三、臺灣居民在臺灣以遺囑方式處理大陸遺產的,遺囑的方式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如果遺囑人按照臺灣的規定製作了遺囑,只要不違反《繼承法》關於遺囑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有效。但如果遺囑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保留必要份額的,應認定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四、去台人員和臺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繼承案件,繼承開始已經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為特殊情況延長訴訟時效。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已經超過兩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五、人民法院今後處理的繼承案件,對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可為其保留應繼承的份額,並指定財產代管人。
六、去台人員和臺胞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包括繼承)訴訟,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供有關證明。對其提供的臺灣公證機關或其他部門、民間組織的出具的證明檔,可作為證據。但對以“中華民國”名義出具的證明文書,應通過適當途徑變換名義。
七、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事案件,應向居住在臺灣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如臺灣當事人委託了大陸訴訟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簽收;沒有委託大陸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通過其親友代為轉遞,也可以採用郵寄方式送達。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達,並能夠證明當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認定已經送達。這些方式均不能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期為60日。(轉載自南京律師網)
比奇堡的大號外(淺談禁業禁止)
話說海棉寶寶在蟹堡王擔任第一神廚數十載,
(每月只領取比奇幣一元的薪資,他終於受不了,離開了蟹堡王,就在他最愛的比奇堡(也是唯一的海底城)開設了一家蝦堡王,蟹老板一氣之下,以違反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向小海棉提告,並求償比奇幣100萬元,小海棉傷心不已。
各位客倌,這種畫面是否似曾相識,很多公司為了怕員工離職後,到對手的公司上班,以各種理由要求離職員工不得從事相關工作,並約定不合理的期限及地區範圍,屢生糾紛,大至大家最熟悉的鴻海亦是如此,不過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中,鴻海倒是吃鱉了,被判定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不成立,但是一般小老百姓如何有這麼大的毅力來去跟公司對抗。為此,立法院特別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了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也就是蟹老板必須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當然,就是「蟹堡秘方」了,而小海棉剛好也接觸到了,理論上小海棉的確要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但是這個約束也不能無限上綱,搞得小海棉在比奇堡活不下去,所以針對法條中的「合理範疇」,施行細則第7-2條做了解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也就是競業禁止最長兩年,而且以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主,也就是比奇堡,小海棉去比奇堡以外的地方就不受拘束,只是可惜海底世界只有比奇堡,所以小海棉依第三款只要不做相同或類似的工作,或是依第四款不到對手海之霸那上班也沒事。
但是小海棉這輩子就是離不開鍋鏟,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了離職員工的工作選擇,對於離職員工的生計勢必產生重大不利益,為了防止惡老板利用這個條款打壓員工,導致員工遭受不公平的壓迫,生計難以為持,所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也針對所謂的「合理補償」做更明確的規範,以免老板動不動就以競業禁止來限制員工,規定如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依第一款蟹老板只要給五毛,但是顯然小海棉是活不下去的,所以依第二款要能維持生活,而且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再就業的公司限制越大,要給的補償就越多,至於多少,就要依現實狀況去估了,而這筆補償和平常在公司領的薪資無關,不能說以前有多給,現在就不給了,而且要一次給,或按月給。
最重要的,只要上述的條件有一條蟹老板做不到或是沒做到,那小海棉就不受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了。
解說大陸法-婚姻關係存續時,雙方各自債務如何劃分?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大陸律師說法今日話題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債務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答:不一定。一般而言,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存在幾種特殊情況,只按照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處理。《婚姻法若干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
解說大陸法-未經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對公司是否有效?
(大陸法-大陸律師-法律諮詢)
大陸律師說法答:
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以公司名義對外實施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要構成公司的行為,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一、具備章程規定的代表人身份,並依法登記;二、依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行為;三、以公司法人名義進行活動。
對於未經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對公司是否有效,要區分下列情形:
(1)前任法定代表人已離職,由於公司未及時變更登記,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仍為該人,此時該人的簽字對公司內部不生效,但這一變動不得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已經離職,否則該人簽字對公司仍然產生法律效力。
(2)後任法定代表人雖已被任命,但公司未及時將其工商登記為法定代表人,此時對公司內部的簽字當然生效。對外效力,如果公司主張生效,相對人主張不生效則很難被認定為生效。
法務長談合夥契約裡的競業禁止
淺談合夥契約中之競業禁止條款,及勞動雇傭契約所涉及之競業禁止條款之差異!
最近接觸了這樣的一個案例,北部的某連鎖髮廊,找了旗下一些資深且技藝高深之設計師簽約談合夥入股,原意上看似對公司員工有利,可以有參與公司經營及分紅的機會,一方面又能讓公司員工更有向心力,當成自己事業在經營!
而在一切看似美好的發展下,漸漸有了經營理念上的差異以及摩擦與糾紛的產生日益漸增,然而就在此時有個A設計師提出了退股要另尋工作的念頭,且與公司談判要求退股,離職另尋他處謀生工作。而此時公司也拿了當初簽約的"合夥契約書",裡面寫明了要求合夥期間4年內若退夥將無法拿到退股金,且必須遵守兩年內不能在1000公尺內從事類似之工作,此時欲離職的設計師才發現原來當初倉促所簽的合夥契約是如此顯失公平的規範,不過在木已成舟,形勢比人強的情形下也只能摸摸鼻子認賠。
之後設計師A不顧公司警告其必須遵守競業禁止之規範,在離原店家專彎處150公尺同性質之美髮店從事了美髮設計師且指導教學了其他新進同仁,而前東家也因此一狀告上了法院,要求A設計師依據當初合夥契約條款裡面所列的條款規定付出懲罰性違約金400萬,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法院判決A設計師敗訴,但違約金酌減至30萬台幣。
事至今日此判決結果對A設計師來說可以說是輸得一敗塗地,賠了夫人又折兵,細究其法官判決之理由裡面最重要一段說明「至被告與**髮型間除原有僱傭關係外,於104 年復因其信賴關係始另與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而為並存之法律關係,業如前述,而原告並非以僱傭關係為本件請求,係以合夥關係為本件之請求,而與合夥經營契約之本質而言,該條文並非無效,業如前述,被告依僱傭關係下勞動法令限制之相關規定,抗辯該條文無效等語,即無可採」
白話來說,公司提出競業禁止之要求是基於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而非雇用關係,所以並不受勞基法新增條文第九條之一相關要件的規範。
但細究此案件法官論點容有疑義,實務上合夥契約裡所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的原意在於不希望合夥公司之股東另行在原公司以外成立相似之公司,而與原合夥公司打對台進而損及原公司之利益,但此案例員工退夥離職後並非自行成立相似之美髮店,而是單純的就業,若以此契約條文規範而剝奪A設計師就業之工作權,啟不違反憲法第15條所賦予人民之基本工作權保障!
最高法:訴訟中法院違法致嚴重后果 應付撫慰金
原標題:民事訴訟違法致嚴重后果法院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共二十二條,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據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除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案件以外,國家賠償案件還包括僅以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中行使職權相關的賠償案件,即所謂“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在非刑事司法賠償審判實踐中,被申請賠償的司法行為主要是錯誤執行和違法保全,這兩類案件分別占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計占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80%以上。
《解釋》首次規定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據介紹,非刑事司法賠償以財産損害賠償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權的,也應當對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規定適用於非刑事司法賠償。
根據《解釋》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詐騙案 陸最高判無期、台灣輕罪易科罰金
肯亞電信詐騙案,8名台籍民眾被遣送到大陸;依大陸法律,詐騙公私財物可處無期徒刑;
肯亞電信詐騙案,8名台籍民眾被遣送到大陸;依大陸法律,詐騙公私財物可處無期徒刑;台灣雖一罪一罰,但輕罪可以易科罰金,若嫌犯的犯罪行為在海外,最輕本刑3年以的甚至不予追訴。
國際電信詐騙案時起,台籍人士涉案時有所聞,外界一度垢病,台灣法令對詐騙犯的處罰過太輕。過去詐騙集團的主嫌往往只判個1、2年,共犯也不過是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另外,如果犯罪行為是在海外被發現,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甚至不予追訴。
台灣在刑法修正後,詐騙案量刑加重。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舉例,許多詐騙集團犯案數十起,雖然法官量刑時可依一罪一罰將詐騙集團判到70、80罪,但有的法官每罪都給予易科罰金,或是總刑度超過30年,合併刑期卻不到10年。
台灣對於詐騙判刑的問題是出在法官判的總刑度偏低,而非法定刑過輕。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5月間就有1件詐欺重判的案例。1名陳姓男子於98年間組成車手詐騙集團,專門吸收青少年加入組織,再冒充司法官名義進行電信詐騙,短短5個月間就得手新台幣4000多萬元,其中1名被害人就遭騙上千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專找良善可欺的高齡長者下手,手段卑劣,認定陳共犯案17次,以一罪一罰重判30年,除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本案也創下詐騙集團遭判重刑的記錄,不過最後合併刑期卻不到10年。
在中國大陸詐騙公私財物,依大陸刑法,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另外,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大陸對於詐騙案可處無期徒刑,並可視情況及規定,加重刑責。
电信诈骗怎么判?发5千条短信就能治罪
黄河、陈光和崔良(均为化名)都是“90后”,茂名电白人。2013年6月开始
黄河拉上钟培、陈光和崔良几个一起“做业务”——“猜猜我是谁”。4人分工协作:钟培负责寻找一批专门拨打电话的“打手”,冒充机主的亲戚朋友借钱;机主打款后,黄河则安排“卡手”取款,陈光协助。
钱似乎来得很轻松。短短5个月,他们几个人就成功骗到了14名事主逾10万元。9月4日这一天,“打手”讹到了一笔巨款——事主蒋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谁”的骗术,一次性就给他们转了17万元。当晚,4人兴奋异常。他们也许不知道,这笔巨额骗款将让他们的刑期变得更加漫长。
“猜猜我是谁”,这类多数是由茂名电白拨出的诈骗电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后来演变出来的“我是你领导”骗术,也极具迷惑性。9月22日本报报道《垃圾短信可疑电话为何“拦不住”》揭秘了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等技术手段群发短信,那么,发送多少数量的诈骗短信、拨打多少诈骗电话、涉案金额达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发了很多诈骗信息却没有骗到钱财,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能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针对以上话题,南方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电信诈骗多少钱就会坐牢?
发现17万元一夜之间被卷走,蒋某得知受骗后随即报案,次年1月,黄河、陈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案件最后认定情况,主犯黄河涉嫌犯罪数额为226800元,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陈光涉及犯罪数额198500元,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崔良涉及犯罪数额198300元,虽是从犯,仍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电信诈骗案件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黄河涉及诈骗20余万元,将在监狱中蹲守5年左右。
记者检索近年来广州地区的电话诈骗案件,发现涉及“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个“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被判处刑罚。
如2013年侦破的被告人杨兴生案,其团伙一年内诈骗被害人62名,诈骗款合计153.5万元,被告人杨兴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全浙宾告诉记者。“一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在12万,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诈骗案件,法院或将判刑3至4年;可如果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则或将判刑5年左右。”全浙宾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专业委副主任南芳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备受关注的徐玉玉遭遇诈骗致死一案,对诈骗分子就应酌情从重严惩。”
没有骗到钱也能治罪吗?
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诈骗短信满天飞,而中招的可能就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诈骗者仅是拨打了电话或发送了信息,结果却“无功而返”,没有骗到钱财,是否将免于法律制裁?
全浙宾告诉记者,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我国特别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全浙宾说。
发送5000条以上的诈骗信息,这个数量是否难以达到?“一点也不难。”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办案警官告诉记者,现在都有群发技术,利用伪基站,设置好程序,一个按键,就可以发送数十条、上百条信息。在盐田法院近期正在审理的一起诈骗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2小时就能发送约12000条。办案法官说,虽然被告人未得钱财,仍可视为诈骗情节严重进行量刑。
而对那些上当受骗的人来说,最关心的是那些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来。全浙宾表示,办案时法官都会尽量规劝被告人退赃,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法院也将对被告作一定从轻处罚。实际上,即使被告不退钱,法院也会在判决上责令退赔,将来被告人只要有了财产都会执行。”
2015年全浙宾主审的一起案件中,杨文、陈国和杨威三个海南小伙通过网上发布销售iPhone手机的虚假广告骗得78642元,法院最终规劝他们退赃,最终将全部骗款发还给11名上当者。
广州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办案部门要转变“重办案、轻追赃”的观念,把追赃工作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即使作出判决,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
电信诈骗为何难定罪?
和其他类型的诈骗案件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被害人和诈骗分子之间都没见过面,犯罪团伙之间因为分工不同,很多成员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朝辉律师曾当过警察,在公安机关办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他告诉记者,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呈现有组织的管理经营模式,分工明确,层级分明。
广东警方破获的电信诈骗团伙中,“诈骗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洗钱组”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单线联系;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所作贡献提成。有的专业化犯罪组织甚至注册成立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而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交易环节都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更加隐蔽,也给办案增加了难度。盐田法官全浙宾坦言,案件证据的采信上难度不小,不同于一般案件单线证据链,现在此类案件往往有传销式作案趋势,呈网状作案结构,案件的证据结构也大多呈现网状式证据体系。“通常每一个诈骗事实都要当做单独的案件进行证据核对,费时费力,但绝对不能有丝毫马虎。”
何謂大陸法上的詐騙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 侵犯对象
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 类似法律
贷款诈骗罪
立案标准
听语音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
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2]
上海市
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